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27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新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疫情影响无法将被告人黄某伟押解到庭且羁押场所的视频设备故障,无法开庭,于2022年12月21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于2023年1月9日恢复审理。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许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要求,因被告人黄某伟未委托辩护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顾胜万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黄某伟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伟通过朋友了解到“电话引流”可以赚钱后,先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楼××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室。被告人黄某伟先是通过境外实时聊天软件“飞机”找到上线,从上线手中获得电话号码和固定的“话术”。然后以发布招聘广告等方式先后招募了陈某花(另案处理)、蒲某梅(另案处理)等十余名话务员,以冒充证券、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抖音克服拨打电话的方式,使自己添加被拨打人的微信将其拉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中,或者促使被拨打人自己加入相关微信群。每成功拉进群一人算成功一单,按单结算,每单黄某伟可以根据不同的引流模式(投资荐股类和抖音点赞类)从上线处获得65元至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不等的报酬。期间,被告人黄某伟还发展了黄某涛(另案处理)和吴某圭(另案处理)等人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成立“电话引流”工作室。经统计被告人黄某伟用于与上线结算的蒲某宇(另案处理)支付宝账户和黄某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话务员的记录,被告人黄某伟的个人违法所得为52399元。
2021年12月和2022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和四川省高县的居民李某1和李某2因接到话务员蒲某梅拨打的电话,并被其拉入特定的微信群后而被他人以投资的方式诈骗了91500元和1579200元。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高县某某局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某某局民警通过侦查,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黄某伟和蒲某梅等话务员抓获归案。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证人袁某、杨某、姚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吴某圭、陈某花、蒲某宇、黄某涛、田某辉、杨某林、杨某2、吴某芝、蒲某、蒲某梅的供述,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和辩解,渝华信所[2022]电鉴字05010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伟在明知的情况下,成立工作室为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电话引流”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伟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顾胜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伟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伟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缴清。)
二、被告人黄某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差额部分32399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立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丽平
书 记 员 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