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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82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浙0702刑初18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一审请求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

2015年9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陈某与被害人杨某、田某某吃完夜宵后,以送杨某、田某某回家为借口将两人强行带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蒋罗公路尚坟头村506路公交车停靠站。后被告人陈某将田某某带至田野机耕路路边强行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当被告人陈某和田某某回到停靠站后,被告人覃某将杨某带至水泥路边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二、盗窃

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覃某先后窜至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上华街道等地,单独或参与盗窃作案8起,窃得电瓶、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共计鉴定价值人民币28455元,并造成变压器损失鉴定价值人民币2765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覃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覃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诸葛莹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覃某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杰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

2015年9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陈某以吃夜宵为名将被害人杨某、田某某约至金华市区秋滨烧烤店里吃夜宵。2015年9月19日凌晨2时左右,四人吃完夜宵,被告人覃某以送杨某、田某某回家为借口将两人骗上车,并强行带至兰溪市中基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沈村加油站。在加油站加油时,杨某、田某某下车后不肯上车,被告人覃某对其二人进行殴打,致田某某左膝盖处皮肤破损及瘀伤、脖子上三处轻微皮肤红肿、右手掌末端淤青、左手手臂外侧红肿的伤势,后被害人杨某、田某某出于恐惧又上车。当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区蒋堂镇蒋罗公路尚坟头村506路公交车停靠站处,被告人覃某和杨某下车,被告人陈某驾车将田某某带至一田野机耕路路边,在车内强行与田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在现场留下四张纸巾。当陈某和田某某回到506路公交车停靠站下车后,被告人覃某不顾杨某反对将其抱上车后将其带至距停靠站100多米的水泥路边,在车内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在现场留下三张纸巾。后两被告人驾车将两被害人送回婺城区秋滨街道的住处。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田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杨某内裤上的斑迹及老蒋罗公路地面纸巾上的斑迹为被告人覃某所留,机耕路拐弯处三处纸巾上的斑迹为被告人陈某所留。

二、盗窃

1.2015年7月,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区二环南路长山乡石门村路口,以拆盗设备的方式将被害人郝敬友停在此处的两辆挖机上的4只电瓶拆下盗走。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5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西盛村老西盛沙场附近,用工具将电杆上的一只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盗走。

3.2015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区二环北路方井头村路口处,以拆盗设备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海峰停在此处两辆车牌分别为,货车上的4只电瓶盗走。

4.2015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彭村,在明知“阿文”等四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提供给四人使用,后“阿文”等人将盗得的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放置覃某车上后,由覃某带着“阿文”回到金华。覃某帮“阿文”联系销赃者后,“阿文”将铜芯漆包线卖掉后给了覃某300元好处费。被盗变压器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0元。

5.2015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摩诃村村口田间,用工具将电杆上的一只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盗走。

6.2015年9月11日凌晨2时,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宾虹西路2727号腾达湾门口的草坪,用工具将草坪电杆上的一只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盗走,并让陈某以1020元卖给马鞍山收废品的人。被盗变压器损失价值人民币5455元。

7.2015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驾车来到金华市区苏孟乡合山头村为民停车场附近,用工具以拆盗设备的方式盗走一只变压器内的铜芯漆包线。

综上,被告人覃某共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8455元。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覃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田某某、吕燕、袁晓东、刘海峰、郝敬友、王伟民、盛东华、郑建平的陈述,证人鲍善飞、庄存海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雪佛兰轿车的登记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被告人覃某、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陈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部分盗窃行为以破坏性手段实施,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覃某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樟洪

人民陪审员龙霞

人民陪审员田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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