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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1322刑初1047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7   阅读: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22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2〕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思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伍松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思及其辩护人童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份,刘星宇(已判决)在新化县星光电竞酒店房间内在网上以低价贩卖手机名义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思在酒店房间内帮刘星宇发送诈骗信息,刘星宇提供吃住。作案期间,刘星宇、李某思等人诈骗被害人张某100806元。

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思在新化县上渡街道“MAX电竞酒店”316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思及同案人罗武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思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思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思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思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益明

人民陪审员  蔡佑清

人民陪审员  欧阳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自红

代理书记员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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