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005刑初3号
公诉机关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牡西检刑诉(2023)1号
1.2022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刚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街牡丹江市儿童医院门前,使用废旧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800元)盗走。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2022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刚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路××商场××附近,使用废旧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4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刚于2022年5月11日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3.2022年7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刚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路××街庶懒蛋糕店门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中科新能源白色油电保温厢式三轮车(鉴定价值30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刘某刚实施盗窃三次,盗窃犯罪数额共计42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刚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刘某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刚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赃物被收缴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文宇
书 记 员 郝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