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3)鲁021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某窃取被害人李某位于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Yamaha牌钢琴一架。经认定,该钢琴价值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已取得李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22年9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韩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韩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