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6刑初3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2﹞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以及中国招商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出租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且亲自在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操作转账来提供帮助,帮助取现13.66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2022年3月19日,上游诈骗案被害人王某被诈骗资金中的4万元汇入被告人郑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61)内。同年3月22日,上游诈骗案被害人刘某被诈骗资金中的1万元流入被告人郑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75)内。
2022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郑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郑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郑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志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胡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