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324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指定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带到湖北崇阳县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两张银行卡总流水157余万元。其中: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日流水共计1369280元,涉及七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张某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214941元: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杨翠红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188938元;福建省宁德市市辖区林委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270941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付佳斌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224300元;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马天强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18000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刘某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84700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田会玲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126200元)。2、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12日流水共计225920.28元,涉及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张某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214941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刘某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84700元)。
2022年9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案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另认为该被告人具有坦白、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9月1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2022年9月15日扣押被告人陈某蓝色华为NOVA6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坦白,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蓝色华为NOVA6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