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112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一张邮政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述银行卡账户流入资金达42万余元,其中20.67万元系被诈骗人转入,分别是广东省茂名市居民陈某在网上被骗1万元,1万元全部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浙江省龙港市居民黄某在网上被骗7.62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1.22万元;山东省烟台市居民栾某在网上被骗17.8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5.5万元;河南省方城县居民岐某在网上被骗19.6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4.8万元;河南省鹤壁市居民吴某1在网上被骗12.4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5.9万元;福建省古田县居民吴某2在网上被骗6.7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0.7万元;深圳市居民朱某在网上被骗3.2万元,转入张某邮政银行卡账户0.7万元;浙江省义乌市居民楼某在网上被骗23.4万元,转入张某农业银行卡账户0.85万元。
2022年11月10日,张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交城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击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所处罚金,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李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