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倩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的某某银行卡(开户行某某某某银行西安小寨支行)出租给他人转账,获利2000元。经审计,涉案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452244.98元,流出资金共计452252元。经查,何雪琴等人被电信诈骗后转入王某倩银行账户共计238800元。2022年4月25日,王某倩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王某倩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6日起执行至2023年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倩退赔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