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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陕0324刑初1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9   阅读: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24刑初1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风检刑诉〔2022〕85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万某从杜某(已判刑)处得知出租银行卡可以获利后,明知杜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湖南省常宁市将个人2张银行卡对外出租,违法所得5800元。经查,其出租的银行卡出租的资金流水合计4631131.23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宗,诈骗金额127832元。同年9月2日,万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独任庭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5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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