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70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钦南检刑诉〔2022〕448号
指控
简要
事实
202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会与其朋友张万富(另案处理)一起到达南宁,提供自己手机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给他人进行跑分走账。张某会在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资金结算情况下下,仍主动配合对方,提供刷脸认证等帮助转账,并在事后获得850元现金。经调取国家反诈大数据上的平台数据,张某会上述银行卡在2021年9月1日共进行资金结算47800元(人民币),其中5535元系广东省东莞市xx局侦办的“王某某被诈骗案”的被骗资金,19200元系河南省洛宁县xx局侦办的“2021.09.01洛阳市洛宁县刘某某被诈骗案”的被骗资金,3600元系河南省新郑市xx局侦办的“2021.09.17新郑市程某某被诈骗案”的被骗资金。
指控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套现、转账方式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会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张某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不会造成村委社区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会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威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劳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