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882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以(2022)沪0107刑初882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沈衡之
人民陪审员 任三扣
人民陪审员 严建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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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882号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9 阅读: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882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以(2022)沪0107刑初882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沈衡之 人民陪审员 任三扣 人民陪审员 严建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丽云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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