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9刑初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经“OC兼职网”结识童某(另案处理),在童的带领下办理电话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等,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卡号为XXXXXXX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转移,并在他人转账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2022年3月31日,上游犯罪被害人罗某、肖某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转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后,上述赃款随即被张某等人转出。
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静安区XX路附近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肖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同案关系人何某、童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连同退缴的赃款一并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月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宣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