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33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恭检刑诉(202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亚将其办理的一张中
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于某用来帮助境外网络赌博、诈骗进行资金流转。经查询,黄某亚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6217****9951)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9月19日到2020年06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5536869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5824)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11月11日到2020年06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9459986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招商银行卡(6214****5173)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12月05日到2022年06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3237175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0570)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09月16日到2022年06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1044403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兴业银行卡(622908553025****)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09月25日到2022年03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3906550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622439380006****)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到2020年06月21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3313928元。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卡(6223****4386)支付结算截止至2019年09月25日到2019年11月14日进账金额总流水达52元。以上共计汇入银行流水26568911元。
经查,江苏省无锡市的唐某晖被诈骗320000元,经被告人黄某亚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0570)流转70000元。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亚到莲花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亚于2021年10月17日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莲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亚主动退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元,并预交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月1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亚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亚及公诉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亚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亚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某亚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黄某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亚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韦绍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