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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425刑初446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0   阅读: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5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2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2023年1月12日通过监所视频会见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荣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曾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7日至2023年1月4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滕某荣为谋取利益,以逯某成立的“山东省荣格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能帮助中国籍男子介绍外国新娘。其先后联系想找外国新娘的张某1、张某2、石某、宋某、谭某、梁某2等6名中国籍男子,每人收取12万到15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安排张某1等人办理护照,并以虚假的出境事由为其骗取旅游签证,先后组织张某1等6人分4次出境到越南,与越南籍女子相亲、结婚。

滕某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荣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荣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某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其认为其在到案后提供了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系立功。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护照、签证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保证书、收条、名片、转账截图、结婚证复印件、出入境登记、调取证据通知书、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张某1起诉滕某荣的诉讼卷宗资料复印件、山东省荣格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山东省荣格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荣芳牵缘婚介服务中心处罚记录及工商登记信息、说明、出入境记录、办案说明、营业执照、签证登记记录、签证登记表等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滕某荣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宋某、张某1、李某、石某、谷某、张某2、代某、谭某、黎某、圣庆山、梁某1、梁某2、卢某、逯某、聂某的证言,被告人滕某荣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荣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以给中国男子介绍越南妇女结婚并从中牟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欲找对象的中国男子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旅游签证,偷越国(边)境,侵犯了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某荣提供的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未经查实,其不具备立功条件,认定其立功缺乏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滕某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滕某荣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兆军

人民陪审员  闫洪民

人民陪审员  徐秀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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