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38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荔检刑诉[2022]34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余洪任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出借给余某耀使用,该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梁某、晋某、赖某、李某等人被诈骗。该银行卡共流入资金达534243元人民币。2022年3月7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意见
被告人余洪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洪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洪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莫德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梁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