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3)鲁021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143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加入一诈骗组织,升为主管职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使用微信号:×××××(微信昵称“××”)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以见面路费、买零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漆某人民币165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646元。综上,被告人张某骗取他人钱财共人民币52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培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沁
书 记 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