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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11刑初93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0   阅读: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3)鲁021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143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加入一诈骗组织,升为主管职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使用微信号:×××××(微信昵称“××”)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以见面路费、买零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漆某人民币165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646元。综上,被告人张某骗取他人钱财共人民币52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培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沁

书 记 员 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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