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皖0802刑初3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1   阅读: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8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2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4724元)的事实

2022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提现的钱系网络犯罪所得,仍介绍其朋友储某(另案处理)利用其银行卡为他人转账、提现共116300元(其中74724元系诈骗所得)。事后,储某获利3000元,刘某某获利5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6854元)的事实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提现的钱系网络犯罪所得,为了获取高额回报4300元,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转账、提现138200元(其中16854元系诈骗所得)。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截图、调取证据材料(农业银行)、证据来源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储某、章某证言,被害人封某、肖某、陈某、张某的陈述(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单独或共同予以转移,共计金额为91578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后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刘某某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取现,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取现,帮助转移资金人民币9157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74724元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沈超慧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