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8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良,于2022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期间,为牟取私利,在北京市密云区华远澜悦等小区,向辛小强(在逃)等人有偿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帮助辛小强等人进行银行流水刷单,经查,被告人张某良提供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160万余元。其中事主张超忠被骗的人民币11900元转入到张某良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直到案发张某良尚未得到辛小强许诺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良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小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小涵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