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20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株荷检刑诉〔2023〕12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文晴婧
书 记 员 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