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刑更701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19)鲁01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马某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扣押于平阴县公安局的赃款及扣押于平阴县人民法院的款项中的人民币429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花瓶、电话充值卡依法折抵罚金;作案工具手机七部依法没收。自2019年5月10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某吉减刑建议,于2023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马某吉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马某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五次,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证实:(2019)鲁01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马某吉应履行的罚金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某吉予以减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马某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稳定,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对报请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提请对其减刑九个月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成国
审 判 员 仉 磊
审 判 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锦来
书 记 员 焦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