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刑更540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了(2020)晋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未履行。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提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本次考核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从宽级,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张志红
审判员 郭子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