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刑更1115号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23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对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1,214,462元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刑期经折抵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获得表扬3次,年度积分1,218分。
另查明,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出具未发现罪犯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及复函。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存款5,342.29元,其中消费4,864.5元。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相关材料、罪犯自书材料、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刘某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孙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情节,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孙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树 军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何 龙 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格桑卓嘎
书 记 员 郝 婧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