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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01刑终839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4   阅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1刑终839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黑0102刑初682号刑事判决。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杨某谎称本人曾系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认识公检法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建办理其弟弟周天印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撤销网逃等事宜为由骗取周某建信任,先后6次收取周某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恒大雅苑二期8栋3单元1102室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各类办事费用共计50126元,赃款被杨某用于生活花销。因周某建索要,杨某于案发前返还24500元,案发后,杨某返还周某建38626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将杨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2.被害人周某建的陈述;3.证人赵某的证言;4.周某建微信交易明细、杨某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克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群力派出所情况说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证明、杨某结婚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还款记录;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杨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杨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审考虑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对其从轻处罚,且量刑适当。对杨某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及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路

审判员 于江春

审判员 赵艳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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