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更1176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青010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杰、周冀青,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代表李广平、曹正军,被报请减刑的罪犯黄某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异议。
罪犯黄某增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疑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8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增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腾
审 判 员 何彦邦
审 判 员 胡红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得财
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