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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渝03刑更2377号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5   阅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3刑更237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渝0108刑初69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2.98万元(已履行15.32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30年9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前次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明

审 判 员  蓝晓蓉

审 判 员  李山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秋彤

书 记 员  舒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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