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渝03刑更2438号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5   阅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3刑更243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渝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按其参与部分(1572.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刘某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次。执行法院对刘某儒已执行55727.17元,查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明

审 判 员  蓝晓蓉

审 判 员  李山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秋彤

书 记 员  舒宏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