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刑更921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鲁078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5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尹某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出具票据材料,证实该犯罚金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某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通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此次提请减刑时已执行一年以上,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一年九个月,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通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广学
审 判 员 胡文伟
审 判 员 王惠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荣文玺
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