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3刑更2350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渝010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纳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77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纳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纳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次。执行法院查明纳某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罪犯纳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纳某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明
审 判 员 蓝晓蓉
审 判 员 李山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秋彤
书 记 员 舒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