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刑终68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马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晋010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魏某、上诉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董超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盛光
书 记 员 史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