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刑终449号
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阳检刑诉(202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陕0802刑初9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3)陕0802刑初9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标
审 判 员 白 娇
审 判 员 李佳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婵
书 记 员 李 成
马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