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刑更983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鲁07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1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马睿骁、马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梁旭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曾某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金融类犯罪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曾某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其系金融类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楠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该犯原判罚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曾某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法院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此次提请减刑时已执行二年以上,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两年八个月,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楠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欣欣
审 判 员 苗志红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荣文玺
书 记 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