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刑更633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桂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莫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桂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6日交付广西桂林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23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20年度优秀学员,累计获10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莫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出对罪犯莫某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莫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4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晓宁
审 判 员 徐晓丹
审 判 员 叶烽火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琳源
书 记 员 韦江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