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刑更24号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藏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洛某某典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宣判后,洛某某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藏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洛某某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良好。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矫治生活陋习。能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在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上有了新的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能够积极参加文化教育改造活动,在课外自学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知识。该犯在习艺性劳动改造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从事刺绣习艺劳动和护工岗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在西藏曲水监狱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获表扬6次。本考核期内,该犯累计考核计分3792分。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洛某某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对罪犯洛某某典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齐全。洛某某典在本次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在劳动岗位表现较好,累计获得表扬6次。证明洛某某典的教育改造表现材料有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20年2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罪犯考核表及具体加分情况,(2022)藏05执恢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2)藏05执50号执行裁定书、(2022)藏05执5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减刑考核期消费情况表》,同监室服刑人员邓某兵、罗某某仁和主管干警胡某瑞的证言等。
本案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罪犯洛某某典减刑的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三见面情况,证实罪犯洛某某典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洛某某典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45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巴 桑
审 判 员 毛 卫 红
审 判 员 边巴 次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色吉 白姆
书 记 员 日青达尔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