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刑终225号
原申请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一案,公告期内原审利害关系人钟某某、杨某、杨某、钟某申请参加诉讼,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2)黔03刑没1号违法所得没收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案犯罪财物;保留利害关系人钟某某的必要后续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626438元;保留利害关系人杨某的必要生活费353460元;保留利害关系人杨某的必要住房50平方米。原审利害关系人钟某某、杨某、杨某、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利害关系人艾某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未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3刑没1号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钰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廖祖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