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刑终133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谢思思犯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皖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谢思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人,查封、扣押、冻结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谢某某、谢思思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仲云
审判员 费志勇
审判员 曹 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