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刑终7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犯抢劫罪,陈某展、萧某樟犯****罪一案,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闽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状、辩护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抢劫部分
2022年6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五人商议抢劫被害人李某。五人事先准备车辆、水果刀、扎带、胶带、铁锹等工具,并多次前往李某住处附近踩点。2022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陈某展、萧某樟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C2座地下车库负二层,趁李某下车准备进电梯之际,将李某控制上车并带往闽侯县南屿镇**山上。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以活埋李某相威胁,要求李某交出现金3000万元。傅某垄当场转走李某价值约人民币240万元的泰达币。李某称其住处藏有1000余万元现金以及总价值约400万元的手表。后吴某洋、萧某樟继续控制李某,傅某垄、陈某展到李某住处,抢走现金1000余万元、4块手表、3根金条、一个COACH双肩包、一个LV手提包。因抢到实际金额与预谋的3000万元仍有差距,四人便以李某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由要挟李某向其朋友李某欢筹钱1500万元。在确认李某欢不会拿钱后,便将李某释放。案后五被告人分赃。经鉴定,李某被抢劳力士手表价值55万元,3根金条价值122.31万元,LV包、COACH背包合计价值2300元。
2.****部分
2022年6月3日0时许,被告人萧某樟在尤溪县**乡**村**街**号**饭店门口,无故将啤酒倒在被害人陈某灿的头上,二人发生冲突。因萧某樟脸部被陈某灿用椅子划伤,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展到场。随后,萧某樟、陈某展及陈某全(另案处理)殴打陈某灿、陈某强。陈某展使用啤酒瓶敲打陈某强头部,并手持柴刀要砍陈某灿后被人拦住,萧某樟、陈某全使用拳头殴打陈某灿头部,并用拳脚踢打倒在地上的陈某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灿、陈某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砍柴刀;被害人李某、陈某灿、陈某强的陈述;证人李某欢、李某甲、李某旺、李某英、傅某鼎、余某娥、吴某音、张某萍、林某兰、张某、陈某全、陈某治、萧某钟、陈某沧、陈某宗等人的证言;勘验、提取、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手机拍摄视频、监控视频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约1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萧某樟、陈某展伙同陈某全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吴某洋当庭翻供且无合法理由,故对其翻供内容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灼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一节中,被告人萧某樟、陈某展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灼、萧某樟、陈某展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展、萧某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据上,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傅某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郑某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四、被告人陈某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被告人萧某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从被告人吴某洋处扣押的路虎越野车一辆、Gucci手提包一个、Gucci手包一个以及现金共计1000元赃款;从被告人郑某灼处扣押的现金共计224100元;从被告人陈某展处扣押的现金共计148500元赃款、劳力士手表116506(冰蓝迪)一块、LV手提包一个、蔻驰双肩包一个、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块;从被告人萧某樟处扣押的现金共计13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某灼所有的冻结在案的连江县**乡**大道1号**天地**苑(Za)区19幢**单元[闽(2019)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85号]依法予以拍卖,优先实现抵押权,余额中被告人郑某灼个人部分充抵财产刑。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所获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吴某洋上诉称:1.泰达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应计入抢劫数额;2.本案犯意提出者、策划者、指挥者是郑某灼、傅某垄,其仅按照二人安排实施犯罪,抢劫所得钱款也由郑某灼分配,其犯罪地位、作用均小于郑某灼、傅某垄,一审认定其为共同犯罪首位有误;3.其具有坦白情节;4.其自愿积极退赃,并提供李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一审量刑畸重;5.一审判决继续追缴赃款金额不明,应明确扣除扣押在案的财物金额。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上诉人将实施犯罪活动的被害人确定为抢劫对象,在抢劫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傅某垄上诉称:1.其仅负责开车、收集李某犯罪证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比郑某灼小;2.其具有坦白情节;3.本案抢劫的钱款来路不明,其几人在抢劫过程中收集的李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傅某垄自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郑某灼上诉称:1.其具有自首情节;2.其并非犯意提起者,仅提供被害人信息,未参与抢劫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其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本案属于“黑吃黑”,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陈某展上诉称:1.其在抢劫计划已制定完成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按照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2.其具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部分
2022年6月中旬,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得知被害人李某涉嫌通过犯罪赚取钱款,遂商议共谋抢劫李某,因人手不足,先后邀请上诉人陈某展、原审被告人萧某樟加入。五人经共谋,鉴于郑某灼与李某相识,确定由郑某灼负责提供李某的信息,傅某垄负责收集李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负责控制李某。五人先后准备抢劫使用的车辆、水果刀、扎带、胶带、铁锹等作案工具,确定预备威胁活埋李某的荒山,并多次到晋安区**广场C2座地下车库负二层踩点。2022年6月22日21时许,吴某洋、傅某垄、陈某展、萧某樟驾车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C2座地下车库负二层,趁李某下车准备进电梯之际,萧某樟、吴某洋、陈某展三人将李某控制上车,并将其带往闽侯县南屿镇**山上一处预先选好的地点。到达预定地点后,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三人从车后备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锹,以活埋李某相威胁,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间内交出现金3000万元。李某出于害怕,告知对方其虚拟币钱包账户有泰达币。经傅某垄操作,当场将李某虚拟币账户内的泰达币转入傅某垄指定的虚拟币钱包账户内。另李某还告知四人其位于晋安区**广场C2座1730单元的住处内藏有现金1000余万元以及总价值约400万元的手表等。随后,吴某洋、傅某垄、陈某展、萧某樟驾车返回福州市区,吴某洋、萧某樟继续控制李某,傅某垄、陈某展到李某的住处,用行李箱等工具劫走现金约1000余万元、4块手表、3根金条及一个COACH双肩包、一个LV手提包。因抢得上述财物的实际价值与预计的3000万仍有差距,四人便以李某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由要挟李某向其朋友李某欢借款1500万元。经联系李某欢,李某欢明确表示不会拿钱。吴某洋、傅某垄、萧某樟便于凌晨5时许释放李某。后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驾车返回三明尤溪分赃,吴某洋分得现金约225万元和部分泰达币;傅某垄分得现金约225万元,分得的泰达币出售后得款59.1981万元;郑某灼分得现金约233万元、3块手表、3根金条,分得的泰达币出售得款56万元,手表和金条分别出售得款153万元、80万元;陈某展分得现金约225万元、1块劳力士手表;萧某樟分得现金约180万元。经鉴定,李某被抢劳力士手表价值55万元;3根金条价值122.31万元;LV手提包、COACH双肩包总价值2300元;被抢的其余3块手表因无实物无法认定价值。
2022年6月28日,吴某洋在福州市鼓楼区**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傅某垄、萧某樟在福州市晋安区**王庄10区1号楼2004单元被抓获,陈某展在福州市仓山区**大都会被抓获;2022年7月20日,郑某灼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查扣吴某洋现金1000元、湘CH****路虎越野车1辆、Gucci手提包1个、Gucci手包1个;查扣陈某展现金1.85万元、劳力士手表2块、LV手提包1个、COACH双肩包1个、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另,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41万元、13万元、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款收据、保卡、手表检测报告、购买记录、购买凭证,证实2022年6月22日21时许,其开车返回福州市晋安区二环**广场C2座地下车库负二层,在靠近电梯处有两三个人冲出来,其中一人拿匕首抵着其脖子,并勒住其,把其带至一辆黑色商务车上,另有一辆黑色大众CC轿车跟在旁边。其被载到闽侯南屿往永泰方向国道的一处山脚下,对方用绳子捆住其双手,用口罩蒙住其眼睛,把其带到山上,并拿出铁锹和刀,用铁锹敲击地面,要挟其在三十分钟内交出三千万,否则将其活埋。其说没钱,对方就威胁杀其全家。其出于害怕,就告诉对方其imtoken钱包里有价值两百多万元的虚拟货币,对方一男子便打开其手机imtoken钱包,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将其手机imtoken钱包里价值约240万元的虚拟货币转出。转币后,对方仍不让其离开,其就跟对方说家里有现金和手表,价值约1500万元。对方便开车返回其住处拿财物,途中对方打了多通电话,还用匕首威胁其交出电脑,其说电脑放在朋友李某甲处,对方便派人找李某甲拿电脑。对方拿完钱和电脑后,让其继续凑足剩下的1500万,其在对方要求下打电话找李某欢借钱,李某欢说没钱。后对方拿刀威胁其拍摄视频,内容关于其在搞网络赌博平台,赚了两千多万元,对方威胁其如果报警就杀其全家。次日5时许,对方将其送到晋安区**路附近,其带着电脑离开。其被抢财物有现金1100万元、3块手表、3根金条、1个LV手提包、1个COACH双肩包,总价值约1600万元。其中宇舶手表以10.5万元二手购买、劳力士迪通拿手表以56.5万元二手购买、爱彼手表以29.5万元二手购买、理查德米勒手表以210万元购买,金条3000克价值116.52万元,LV手提包以5000元二手购买、COACH双肩包以1889元购买。被抢财物来源于其和高雄一起挖以太坊,进行杠杆买涨跌操作,赚了2000多万元,高雄通过台湾老乡把分红给其,其将钱放在家里。经辨认照片,李某确认陈某展、萧某樟、傅某垄、吴某洋是挟持其的人;傅某垄是转走虚拟货币的人;辨认劳力士迪通拿手表、COACH双肩包、LV手提包款式。
2.证人李某旺证言,证实2022年6月26日晚,儿子李某称他被四五个尤溪人绑架,把他带到山上威胁要钱,否则要埋他。李某被抢走现金1000多万元、4块手表、3根金条。次日,其陪李某到晋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李某说他平时在做外贸生意,但不愿意说具体来源。
3.证人李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李某电话称他被绑架,一会儿有人来拿他此前放在其家里的笔记本电脑,让其不要报警,否则对方会捅死他。约十分钟后,一名男子来取李某的笔记本电脑。同日下午,李某到其住处,称他被抢1000多万元现金、4块手表,对方威胁他如果报警就要杀他全家。李某以前在国外做餐饮,现在好像在开外贸公司,听李某说他炒虚拟币赚了很多钱。经辨认照片,李某甲确认陈某展是取笔记本电脑的男子。
4.证人李某欢证言,证实2022年6月23日3时许,其接到李某电话称他被绑架,问其借1500万,接着对方说给其十五分钟凑足1500万赎人,否则就把李某活埋。其说凑不到钱,让他们把李某放了,否则就报警,对方就把电话挂了。直至六时许,李某打电话说他被抢1000多万元现金、4块手表。李某此前在国外开餐厅、炒虚拟币,听说炒币赚了很多钱,回国后和其一起做外贸生意。
5.证人李某英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19日左右,有四个人到其工作的五金店买了两三把铁锹、扎带以及胶布等物品。经辨认照片,李某英确认萧某樟、陈某展、傅某垄、吴某洋是到其店内购物的人。
6.证人余某娥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照片、驾驶证照片、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22年6月18日,吴某洋等人联系其租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天租金350元,押金1000元,所租车辆是车牌号为闽GX****的别克GL8商务车。租车的第二天至第五天内,其多次联系吴某洋及微信昵称为“墨凉”的人,吴某洋称还未回三明,“墨凉”通过微信转给其500元。第六天晚上,“墨凉”告诉其车停在尤溪县闽中大酒店停车场,让其找吴某洋拿租车费。经辨认照片,余某娥确认吴某洋、陈某展、傅某垄是租车人。
7.证人余挺证言,证实2022年7月19日下午,郑某灼联系其,称他想去投案,其就帮他联系尤溪刑侦大队。次日0时许,其陪同郑某灼到尤溪刑侦大队投案。
8.证人朱明灯证言,证实2022年6月28日晚,郑某灼联系其在尤溪洗涤厂见面,说他和吴某洋等人抢劫,其劝郑某灼投案未果。2022年7月20日0时许,其和余挺陪同郑某灼到尤溪刑侦大队投案。
9.证人吴某音证言,证实2022年6月28日,其得知吴某洋被抓,便到福州找郑某灼了解情况,郑某灼发送了视频和图片给其,还拿了一个白色U盘给其。其将相关视频、照片下载到U盘,连同郑某灼给的U盘一并交给公安机关。
10.证人姜某清证言,证实其有将身份证、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以及一个微信号借给儿子吴某洋使用。其不清楚吴某洋以其名义购买了一辆路虎车,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3万元是贷款和丈夫吴某音给的钱,于2022年7月2日存入19992.98元可能是自己或者丈夫转账用于还贷。
11.证人肖某证言,证实丈夫吴某洋未将抢劫所得钱款放在其处。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3.94万元用于还车贷;于2022年6月25日存入4万元被其转到其名下建设银行卡;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2.05万元被其转至名下建设银行卡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用于平时开销。上述钱款均来源于母亲陈某妹给的嫁妆。
12.证人陈某妹证言,证实2022年三四月,其接到车行电话,称女儿肖某买车后未按时还款,其便让肖某将此前放在其处保管的十万元嫁妆取走。
13.证人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二手车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吴某洋让其帮忙买车,其通过周某熹找到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后周某熹与湖南车行的谢某国联系,双方商定以52万元的价格交易,其跟吴某洋以56.5万元的价格交易。吴某洋交给其现金后,其和周某熹到长沙提车,并将车开回尤溪交给吴某洋。吴某洋用他母亲姜某清的身份证办理过户。经辨认照片,詹某确认吴某洋。
14.证人周某熹证言及辨认笔录、车辆转让协议书,证实其在二手车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詹某帮吴某洋找到长沙的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吴某洋同意以56.5万元的价格交易。吴某洋将现金交给詹某,其和詹某一起到湖南找谢某国提车,成交价52万元。二人将车子开回三明后交给吴某洋,吴某洋以他母亲姜某清的名义办理过户。经辨认照片,周某熹确认吴某洋。
15.证人田某花证言,证实其离婚后,儿子傅某垄和他父亲一起生活,平时没有经济往来。
16.证人张某萍证言及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丈夫郑某灼让其将他于2022年6月给其的20万元钱拿到公安机关退赃。
17.证人郑某茂证言,证实2022年6月23日,儿子郑某灼向其微信转账1万元,次日拿了30万现金要求其存入银行账户后再转至郑某灼建设银行62321****620966账户。后郑某灼又向其转账1万元,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购买设备。
18.证人廖某平证言,证实2022年6月23日,儿子郑某灼给其7万元用于还债。
19.证人傅某鼎证言及辨认笔录、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证实2022年6月23日,郑某灼联系其有人要卖泰达币,其报价一个泰达币兑6.4元人民币。郑某灼叫人转了87500个泰达币到其imToken钱包,其转账56万元给郑某灼。同月25日,堂弟傅某垄联系其卖泰达币,一个泰达币兑6.54元人民币,傅某垄转了90517.8437个泰达币给其,其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了傅某垄91981元、50万元,交易时吴某洋也在场。其转卖后获利1万余元。经辨认照片,傅某鼎确认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
20.证人林某兰证言及接收证据清单,证实2022年6月29日,陈某展让其将存放在保险柜的13万元现金拿到公安机关退赃。
21.证人黄某斌证言及辨认笔录、车辆转让协议,证实其在二手车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陈某展向其了解其朋友圈发布的一辆丰田普拉多汽车车况,并称朋友傅某忠想买车。后傅某忠到店,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成交价48.3万元,其赚差价1万元。经辨认照片,黄某斌确认陈某展。
22.证人林某证言及二手车买卖合同,证实其在二手车店工作。2022年6月23日,二手车店老板黄某斌找其买其店里的丰田普拉多汽车,经协商,双方以47.3万价格交易。因买车的人被抓了,车子还没过户。
23.证人傅某忠证言,证实2022年6月23日,陈某展让其帮忙到福州买车,并将车子开回尤溪。其到陈某展处拿了50万元,到福州找二手车店老板黄某斌试车后,便签订购车合同,支付48.3万元后将车子开回尤溪交给陈某展。经辨认照片,傅某忠确认陈某展。
24.证人张某证言及接收证据清单,证实2022年6月29日,萧某樟让其将他此前给的13万元现金拿到公安机关退赃。
2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视频,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频显示:(1)2022年6月22日21时许,李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广场C2座地下车库负二层,萧某樟用手扣住李某脖子,并用水果刀顶着李某肚子,陈某展和吴某洋协助萧某樟控制李某。(2)傅某垄、陈某展进入李某住处后,在李某床铺底下发现大量现金,另有手表等物品(3)2022年6月23日2时许,傅某垄、陈某展二人携带行李箱、背包等物品离开福州市晋安区**广场C2座17楼。
2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证实本案抢劫现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广场C2座1730单元的情况。
27.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侦查机关查扣吴某洋现金1000元、湘CH****路虎越野车1辆、Gucci手提包1个、Gucci手包1个;另郑某灼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41万元;现场查扣陈某展现金1.85万元、劳力士手表2块、LV手提包1个、COACH双肩包1个、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另陈某展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萧某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提取吴某洋微信号machao****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姜某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3****9159265信息以及抢劫所用刀具的购物记录。
2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不动产档案信息、购物小票,证实郑某灼名下房屋坐落于连江县**乡**大道1号**天地**苑(Za)区19幢**单元,产权证号为闽(2019)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85号,该房产已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24日。福州金榕**超市于2022年6月19日出售两把刀具。
2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信息,证实涉案人员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情况。
30.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产品真伪及价格鉴定,证实经鉴定,涉案LV手提包、COACH包均是正品。
31.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2]662、7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经价格认定,涉案的LV手提包、COACH双肩背包被抢时市场价共2300元;劳力士牌11**6型(冰蓝迪)市场价55万元;爱彼AP2**70型手表、理查德米勒RM11-03型手表、宇舶牌BIGBANG系列601.NM.0173LR手表均无实物,无法提供物品真伪、准确规格型号、被抢时状态、品相等价格认定参数,无法受理。兴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涉案金条被抢时终端零售参考价为407.7元/克。
3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案件立案侦查情况。
33.户籍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材料,证实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上述人员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系累犯。
34.到案经过,证实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到案情况。
35.上诉人吴某洋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中旬,其与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在郑某灼家中,郑某灼说李某通过网络赌博赚了很多钱,其几人便共谋抢劫李某。此后两三天,陈某展联系萧某樟加入。因郑某灼和李某比较熟,不方便露面,故决定由郑某灼提供李某居住地点和生活习惯信息、带人踩点,其余四人负责控制李某,傅某垄负责收集他开设网络赌场的证据。后五人在尤溪租了一辆别克车,另还开了萧某樟的大众车到福州。2022年6月22日20时许,除郑某灼以外的四人到**C2地下车库蹲守李某,李某出现后,萧某樟用手勒李某脖子,把他拽上车。其开大众车带路,傅某垄开别克车在后面跟。车子到了闽侯南屿附近的山上,李某的双手被扎带绑起来,眼睛蒙着口罩,其和陈某展、萧某樟拿铁锹挖坑,陈某展、傅某垄威胁李某三十分钟内拿出3000万,否则将他活埋,李某就说他家里有1100万元现金、4块手表。其一行人在李某带领下到福州市晋安区便民服务中心附近,其和萧某樟在车上看着李某,陈某展和傅某垄驾车去李某家拿了1100万元现金、4块手表、3根金条。其知道李某开设网络赌场,想留下他犯罪的证据要挟他,李某在其逼问下交代放在李某甲处的笔记本电脑有证据,陈某展便找李某甲拿电脑,由傅某垄收集证据。其间,傅某垄叫李某凑齐剩下的1500万元,李某打电话给李某欢借钱未果。傅某垄给李某拍了一段视频,内容是李某自述参与网络赌博。傅某垄威胁李某不要报警,如果报警就将他网络赌博的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次日6时,李某在加油站下车。郑某灼是幕后指挥,在抢劫李某期间有通过电话联系同案人。刀具是其购买的,抢劫地点是五人一起挑的。抢劫所得的现金分为6份,其分得225万元现金。其花59万元买了一辆路虎车、花2万元买包、赌博输了110万元、还贷4万元,扣除吃喝玩乐只剩下6万多元。经辨认照片,吴某洋确认陈某展、郑某灼、傅某垄、萧某樟、李某,辨认作案地点及抢得的赃物。
36.上诉人傅某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其与郑某灼、吴某洋在郑某灼家中谈到李某通过网络诈骗赚了很多钱,吴某洋提议抢劫李某,三人达成共谋。几天后,陈某展加入。因其、郑某灼跟李某较熟,故决定由郑某灼提供李某的住址和生活习惯信息,其负责开车和拷贝数据。后其、吴某洋、陈某展去尤溪租车,因人手不够便邀请萧某樟加入。四人第一次蹲守李某没见到人,第二次去之前买了扎带、胶带、铁锹和剪刀,吴某洋买了刀,并挑了荒山的位置准备吓唬李某。案发当晚,其与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四人到李某停车的位置附近蹲守。一个小时后,李某开车回来,其他三人下车把李某带上车,萧某樟拿刀吓唬李某,其收了李某的手机。吴某洋开大众车带路,其开着别克车在后面跟,开到闽侯南屿附近的山上,其他人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用扎带捆住他的手。其登录李某手机赌博网站的管理后台拷贝数据。李某在车上,其他人拿铁锹、刀等东西敲打石头和地面,吓唬李某若不拿钱就把他活埋。李某说家里有现金、手表和黄金,其和陈某展便到李某家里拿了1块理查德米勒手表、1块宇舶手表、1块劳力士手表、1块爱彼手表、3根金条,并将床铺底下的1100万元现金装进行李箱和两个包里。后陈某展又去找李某甲拿电脑、U盘和工作手机,其负责拷贝李某网络诈骗的证据,以此威胁他不要报警。其觉得抢得的钱不够,又让李某给李某欢打电话要1500万元,李某欢说没钱,其让李某拍了一段视频便让他离开。五人回到尤溪后,把赃物分成六份,每人一份,剩余的一份其和郑某灼、陈某展、吴某洋再均分。其分得现金225万元以及部分泰达币,其中130万元用于还贷,剩下的钱被其花了。经辨认照片,傅某垄确认萧某樟、陈某展、郑某灼、吴某洋、李某;辨认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地点及抢得的赃物。
37.上诉人郑某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13日左右,吴某洋、傅某垄在其住处,大家听说李某做网络赌盘赚了很多钱,吴某洋便提议去李某那弄一笔钱,其当时不同意。后吴某洋、傅某垄让其不要出面,帮他们打听李某的消息。因人手不够,便先后邀请陈某展、萧某樟入伙。6月17日,五人商议由其负责提供李某的信息,吴某洋负责开车,傅某垄负责开车和收集李某犯罪的证据。其提议先控制李某,拿到他的虚拟币,再去李某办公室录像,固定他网络赌博的证据,他就会乖乖给钱。其间其还提出用枪控制李某,遭到其他人反对。6月19日凌晨,傅某垄等人开别克车带其到闽侯的一座山上,确定在此地威胁恐吓李某。当晚,其带着吴某洋等人到地下车库找李某的车,确定李某住处。6月22日晚九点,吴某洋等人控制住李某,把他带到山上进行威胁恐吓。次日凌晨三四点,其打电话给傅某垄了解情况,并指导他们抢劫。四点左右,其找到傅某垄等人,傅某垄让李某打电话向李某欢借钱,李某欢不借,其几人留下李某的U盘让他离开。抢到的财物有现金1140万元,泰达币约280万元、4块手表、3根金条,总价值约1800多万元。现金分成六份,萧某樟拿了190万元,其余四人各分到237.5万元。泰达币由傅某垄分配,其让傅某垄转了86500个泰达币到傅某鼎提供的地址,傅某鼎转给其56万元。众人约定4块手表和3根金条先放其处,卖了之后再分钱,但后期陈某展先拿走了1块劳力士手表。其通过飞机聊天软件将手表、金条分别卖了153万、80万,都被其炒币亏损了。其个人分得的现金,炒币亏损175万元、8.5万元还款、给父母9万元、被冻结70万元、退赃22.41万元,剩余的钱被其花了。案发后,其将李某犯罪的证据交给吴某音。经辨认照片,郑某灼确认萧某樟、陈某展、傅某垄、吴某洋、李某;辨认视频截图、作案现场。
38.上诉人陈某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18日左右,其应傅某垄和吴某洋邀约到郑某灼在福州的住处。郑某灼说李某做网络赌盘赚了很多钱,其几人决定抓住李某,吓唬要活埋他,让他交出3000万元,郑某灼还说他掌握李某老板李某欢犯罪的证据,可以威胁李某欢。因人手不够,其便联系萧某樟参与。其在尤溪租了一辆别克车,萧某樟开着大众车到福州,和众人商议抢劫一事。因郑某灼、傅某垄跟李某熟悉,不方便露面,故由郑某灼提供李某的地址、生活习惯信息以及带路,傅某垄负责开车和收集李某犯罪的证据,其他三人负责控制李某。其和傅某垄、吴某洋、萧某樟四人买了扎带、胶带、铁锹、剪刀,吴某洋买了刀,五人还挑选了吓唬李某的地方。6月22日20时许,李某开车回到地库,其和吴某洋、萧某樟控制李某,萧某樟用手扣住李某脖子,用水果刀顶着李某肚子,把李某带上车。傅某垄、吴某洋分别驾车往闽侯国道旁的山上开,其用扎带捆住李某双手,萧某樟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到了山上,傅某垄登录李某手机赌博网站后台,并对后台数据拍照录像。其几人要求李某拿出3000万元,李某不同意,其和吴某洋便假装挖坑要活埋他,李某就说家里有1100万现金、手表、金条。其和傅某垄便到李某住处,用行李箱和李某的两个包装了1100万现金、4块手表、3根金条后离开。后其一行人又找李某公司员工李某甲拿李某的U盘和笔记本电脑,此时郑某灼和其汇合。其几人打电话给李某欢,以公司数据威胁他拿出1500万元,李某欢说没钱。见拿不到钱,其几人便让李某录了一段关于他在做网络赌博的视频后,带着电脑和手机离开。其一行人回到尤溪,把抢得的现金分成六份,每人180万元,剩余180万元由其和傅某垄、吴某洋、郑某灼均分,手表和金块由郑某灼保管以后再分配,其先拿了1块劳力士手表。其花50多万元买了一辆二手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花18万元买了1块劳力士手表、13万元现金放在保险柜,剩下的钱用于赌博。经辨认照片,陈某展确认傅某垄、吴某洋、萧某樟、郑某灼、李某;辨认视频截图、作案地点。
39.原审被告人萧某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傅某垄、吴某洋说李某做电信诈骗赚了很多钱,郑某灼、傅某垄、吴某洋、陈某展商量要抢劫李某,傅某垄、陈某展邀请其加入。五人商议由郑某灼幕后指挥,傅某垄开车,其余三人劫持李某,吴某洋准备刀具,傅某垄准备约束带、铁锹,郑某灼、傅某垄还分别提议去山上、李某家附近踩点。2022年6月22日21时许,其、傅某垄、吴某洋、陈某展到晋安区**广场C2座地下负二层车库蹲守李某,李某出现后,其用左手搂住李某脖子,右手持未开封的刀具顶着他腰部,在吴某洋、陈某展二人协助下把李某拉上车。傅某垄、吴某洋分别驾车前往闽侯山上,陈某展用约束带绑住李某双手,其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到了山上,傅某垄和陈某展威胁李某拿3000万,陈某展将铁锹扔在地上,威胁不拿钱就将他活埋,其和吴某洋在一旁撑场面,让他害怕。李某说家里有钱,陈某展和傅某垄便开车去李某家里拿钱,其和吴某洋看着李某,傅某垄还拷贝了李某笔记本电脑中关于他诈骗犯罪的资料,防止李某报警。拿到钱后,傅某垄给李某录像,内容关于他如何做网络诈骗,之后让李某离开。回到尤溪分赃时,幕后老板郑某灼出现。其分得约170万元。其花50万吃喝玩乐、花100多万赌博。经辨认照片,萧某樟确认傅某垄、吴某洋、陈某展、郑某灼、李某;辨认作案地点。
二、****部分
2022年6月3日0时许,原审被告人萧某樟、同案人陈某全到尤溪县**乡**村**街**号**饭店吃宵夜,萧某樟无故将啤酒倒在被害人陈某灿的头上,二人发生冲突,萧某樟欲持啤酒瓶扔陈某灿,陈某灿也拿起塑料椅子扔萧某樟。经旁人劝阻后,萧某樟离开如意饭店。因萧某樟脸部被陈某灿用椅子划伤,其便打电话给上诉人陈某展。陈某展到场后,萧某樟、陈某展及陈某全共同殴打陈某灿、陈某强二人,陈某展用啤酒瓶敲打陈某强头部,并手持柴刀要砍陈某灿被人拦住,萧某樟、陈某全用拳头殴打陈某灿头部,并用拳脚踢打在地上的陈某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灿、陈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2年6月3日,萧某樟、陈某展经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强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堂弟陈某治、朋友陈某灿在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萧某钟、萧某樟也到店里。不知道为何萧某樟朝陈某灿头部倒啤酒,陈某灿将萧某樟推开,萧某樟拿起啤酒瓶要打陈某灿,被陈某灿躲开,后萧某樟又拿起啤酒瓶扔陈某灿,被其拦住。陈某灿也拿起了一把塑料椅扔萧某樟,萧某樟左脸被划了一道口。萧某樟被劝开后几分钟又返回,称其脸上流血不会放过他们,并打电话叫人。后陈某展到场拿起啤酒瓶要打陈某灿,被其拦住,陈某展就将啤酒瓶砸到其头上,其坐在地上,陈某治抱住其。陈某展又殴打陈某灿,萧某樟用拳头打陈某强头,陈某全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部,双方被劝开后,萧某樟和陈某全又用拳脚踢打其。其间,陈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被人劝住。经辨认照片,陈某强确认萧某樟、陈某展、陈某全。
2.被害人陈某灿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堂弟陈某治、陈某强三人在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后萧某钟、萧某樟也来吃宵夜。萧某樟用手臂环扣其脖子,拿起啤酒浇到其头上,还要用玻璃扎打其,被其躲开了。其把萧某樟推开,萧某樟又拿起一个玻璃瓶想砸其,被陈某强拦住,其拿起一把塑料椅朝萧某樟扔过去,划到萧某樟脸部。双方被劝开后不久,萧某樟返回现场说不会放过其,并开始打电话叫人。后陈某展到场后拿起啤酒瓶要打其,被陈某强拦住,陈某展就拿啤酒瓶砸陈某强的头。陈某展又冲过来打其,萧某樟也用拳头打其头部,陈某全用拳头打了其头部一下。双方被劝开后,萧某樟和陈某全又用拳脚踢打陈某强。其间,陈某展拿着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劝下。经辨认照片,陈某灿确认萧某樟、陈某展、陈某全。
3.证人陈某治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某强、陈某灿到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萧某樟用手臂搂住陈某灿脖子,拿起啤酒倒在陈某灿头上,还拿着啤酒瓶要打陈某灿的头,被陈某灿躲开。陈某灿用手推萧某樟,并拿起塑料椅朝萧某樟扔过去,砸到萧某樟脸。其打电话报警后,萧某樟离开。几分钟后,萧某樟返回,说他被人欺负,并打电话叫人。后陈某展到场,拿起啤酒瓶要打陈某灿,被拦下来,后又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也被拦住了。陈某展又拿啤酒瓶打陈某强头,陈某强倒地,其将陈某强抱住,陈某展又继续用拳头打陈某灿头。其间,萧某樟、陈某全也上前殴打陈某灿。经辨认照片,陈某治确认萧某樟、陈某展、陈某全。
4.证人萧某钟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堂弟萧某樟、姐夫陈某全一起到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陈某灿、陈某治、陈某强三人在门口喝酒,其和陈某灿打招呼。后萧某樟拿着啤酒瓶要打陈某灿,陈某灿拿塑料椅扔萧某樟,萧某樟脸上被划出一道伤口,双方被劝开。几分钟后,萧某樟回到饭店骂陈某灿,陈某展到场后拿着啤酒瓶要打陈某灿,被陈某强拉住,陈某展就拿啤酒瓶敲陈某强的头,陈某强倒地。萧某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部,陈某灿用手掐萧某樟脖子,陈某全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部。双方被劝开后,萧某樟和陈某全又继续踢打陈某强。其间,陈某展拿着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劝下来。
5.证人陈某全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萧某樟、萧某钟三人去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萧某樟将啤酒倒在陈某灿头上,陈某灿将萧某樟推开,并拿起椅子扔萧某樟。双方被劝开后不久,萧某樟返回饭店问自己脸上受伤如何处理,双方再次争吵起来。陈某展到场后上前殴打陈某强,萧某樟殴打陈某灿,因陈某灿骂人,其就用拳头打了陈某灿左脸一拳,随后被人劝开。后其和萧某樟又踢了陈某强,双方未再发生冲突。经辨认照片,陈某全确认陈某灿、陈某强、陈某治;辨认案发地点。
6.证人陈某兴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陈某治、陈某灿、陈某强三个人到其店铺吃东西,后萧某樟等三人也到店里吃东西。萧某樟将啤酒倒在陈某灿头上,陈某灿用塑料椅扔萧某樟,陈某强劝架,双方骂了几句后散开。几分钟后,萧某樟返回到店铺说脸上受伤,已经报警处理。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有人朝陈某强头上扔了一个啤酒瓶。
7.证人陈某沧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到清溪村如意饭店吃宵夜,看到萧某樟、陈某全和陈某灿、陈某强等人在吵架,萧某樟脸部流血。几分钟后,陈某展到场,拿起啤酒瓶要打陈某灿,陈某强拦住陈某展,陈某展就将啤酒瓶砸向陈某强的头,陈某强倒地。此时萧某樟、陈某全也用拳头打陈某灿,陈某展还拿了一把柴刀要砍陈某灿,被旁人劝住。萧某樟和陈某全还用脚踢陈某强。
8.证人陈某宗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萧某樟打电话给其说他被人打了,其到场后看到萧某樟站在如意饭店门口,脸上在流血,萧某樟说等警察来处理事情。几分钟后,陈某展到场,拿起啤酒瓶要打陈某灿,被陈某强拦住,陈某展就拿起啤酒瓶砸陈某强的头,陈某强摔倒在地。萧某樟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后陈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被旁人劝住。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尤溪县台溪乡清溪村**街**饭店门口的情况。
10.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砍柴刀,证实民警提取陈某强、陈某灿的病例材料;扣押陈某展的砍柴刀一把。
11.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22〕34、35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陈某强、陈某灿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尤溪县公安局台溪派出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萧某樟、陈某展的身份情况。萧某樟、陈某展经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萧某樟、陈某展****一案移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合并审查起诉,对同案人陈某全继续侦办。
13.原审被告人萧某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萧某钟去清溪村如意饭店吃点心,看到陈某灿、陈某强、陈某治也在店里,陈某灿一直看着其,其很不爽就拿起酒倒在陈某灿头上。陈某灿拿塑料椅扔其,其脸部被划伤,其也拿起啤酒瓶要打他,被旁人劝开。后陈某展到场,其告诉陈某展自己被打,陈某展拿啤酒瓶敲陈某强的头,陈某强倒地,其和姐夫陈某全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部,还用拳脚踢打陈某强,后被人劝开。其间,陈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劝下。经辨认照片,萧某樟确认陈某灿、陈某强;辨认案发现场。
14.上诉人陈某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到清溪村如意饭店吃面,看到萧某樟脸上流血,萧某樟称被陈某强、陈某灿、陈某治打,其便拿啤酒瓶砸陈某强的头,陈某强倒地。后陈某灿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其就去车上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店铺,但被人劝下来。萧某樟也用拳头打陈某灿头部,陈某全也朝陈某灿头部打了一拳,后被人劝开。经辨认照片,陈某展确认陈某灿、陈某强、陈某治;辨认涉案现场。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经查证属实,且各相关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吴某洋及其辩护人提出虚拟货币不能计入抢劫数额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傅某鼎证言以及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等人供述,足以认定李某被抢劫若干泰达币,其中吴某洋分得部分泰达币,傅某垄、郑某灼将分得的部分泰达币出售后分别得款59.1987万元、56万元。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故上述泰达币销赃获利数额应列入抢劫金额,并予以追缴。上诉人吴某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及各辩护人提出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有误的问题。经查,本案案发前后共经过提议、共谋、犯罪预备、着手实施犯罪、分赃五个阶段。上述过程中,吴某洋、傅某垄属于策划者、具体实施者,其中吴某洋是犯意提起者;郑某灼虽未具体实施抢劫行为,但提供了被害人重要信息以及策划、指挥抢劫活动;陈某展、原审被告人萧某樟在控制、胁迫被害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五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分工各有侧重,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陈某展、萧某樟二人参与共谋时间较晚,主要听从同案人安排实施犯罪,故在确定罪责时可予从轻。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及辩护人的相关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郑某灼、陈某展、原审被告人萧某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约15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上诉人陈某展、原审被告人萧某樟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罪。吴某洋、陈某展、萧某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中,郑某灼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吴某洋、傅某垄、陈某展、萧某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鉴于本案抢劫数额巨大,大部分违法所得未追缴到位,故不予从轻处罚。郑某灼、陈某展、萧某樟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犯罪中,萧某樟、陈某展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展、萧某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当对二人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吴某洋、傅某垄、陈某展及辩护人提出三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薛世光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丽琪
书 记 员 孙燕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