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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刑更679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   日期:2024-08-19   阅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刑更679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以上。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23年4月18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某旺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周某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人民币20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原生效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某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45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崇良

审判员  王保安

审判员  何丽萍

ggz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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