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刑更3号
2017年11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8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根据罪犯李某苹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李某苹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某苹减刑的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5798.5分,获得表扬9次。服刑期间违规5次累计扣125分。其中2021年6月8日因以玩笑为名侮辱他犯被一次性扣50分,最后一次违规发生在2021年8月14日,因伙吃伙喝(认错态度一般)被扣40分。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苹在无期徒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改正错误,为激励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依法可予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23年2月27日起至2045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庆高
审 判 员 严万辉
审 判 员 肖**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清山
书 记 员 林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