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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6刑终503号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0   阅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刑终503号

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皖1621刑初5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认定: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用虚假的资料,并编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雉河支行申请“金农易贷”贷款,并通过中间人向涡阳农村商业银行“打招呼”,马某等人又帮马某找到三位贷款担保人,并找人冒充马某的爱人到银行签字。马某用虚假的贷款资料,通过马某等人的运作,从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雉河支行贷款40万元,贷款到账后除付马某等人的百分之十“点位费”外,余下的被马某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赌资。

另查明,2022年4月19日,被告人马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押解至涡阳县公安局,同年4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退出赃款5万元,其余赃款至今未退。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手续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马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部分赃款五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雉河支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马某上诉提出,其找黄牛帮忙办理贷款是为经营饭店而非骗贷,办理贷款提供的虚假材料及找人冒充其爱人签字均系黄牛安排,其本人并不知情,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40万元贷款其只分到16万元,不应承担诈骗40万元的责任。

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马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因急需资金偿还赌债和继续赌博,在马某(另案处理)等银行黄牛的帮助下到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雉河支行骗取贷款。为顺利骗取银行贷款,马某等人找来三位贷款担保人,又通过中间人向雉河支行信贷员“打招呼”。马某伙同马某等人编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提供非本人且已无实际经营的“马某私房菜饭店”营业执照及伪造的银行流水等贷款资料,并找人冒充马某妻子签字。后顺利骗取雉河支行“金农易贷”贷款40万元,贷款到账后被转入第三人账户,马某获得一部分资金后均被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赌资。直至案发,马某仅归还一期贷款利息。

另查明,案发后马某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21年7月7日涡阳县农商银行雉河支行报案称,借款人马某及其担保人等使用虚构的贷款资料到其银行申请贷款,并利用他人的经营场所骗取银行信任,马某骗取该行贷款40万元后逃匿。涡阳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单载明马某的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载明:马某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4.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载明:马某于2022年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横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因疫情原因不能投送看守所只能临时羁押在横溪派出所,同年4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从横溪派出所押解至涡阳县公安局。

5.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文书载明马某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6.侯某提交的两份协议载明:马某与李某2、候琴、贾某四人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李某2、候琴、贾某要求马某拿出贰拾万给其三人用。三份协议均有马某签字按手印。

7.马某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载明:马某为经营者的涡阳县马某私房菜饭店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场所系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华街老党校东侧;马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马某手写的借款人申请书载明借款申请人马某向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期限三年,用途为购货,担保方式保证。

调查报告:调查人为单某、张晓慧,内容“目前申请人家庭资产约130万元,主要有:车辆30万、家庭房产约100万元。申请人经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所经营的饭店客流稳定,经营前景在一定期间内较好,收入较稳定。申请人此次申请借款主要用于购货。”

担保人侯某个人手填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侯某为经营者的涡阳县青町镇侯某化妆品经营部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场所系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青町镇立交下坡路东3号;侯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担保人李某2个人手填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李某2为经营者的涡阳县李某2羊肉汤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场所系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华街老党校门口;李某2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担保人贾某个人手填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贾某个人收入证明载明贾某系涡阳县供电公司正式员工,月平均收入8000元,年收入9万;贾某中国银行交易明细。

单某、张晓慧与马某在马家私房菜门口拍的照片。

贷款4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发放至马某银行账户。

8.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载明马某、李某2、侯某、贾某名下均无不动产。

9.调取的马某名下卡号为6213********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证明申请贷款时提交的银行卡流水系伪造。

10.调取的涡阳县马某私房菜饭店、涡阳县李某2羊肉汤馆、涡阳县青町镇侯某化妆品经营部工商注册信息及工商登记原始资料载明:涡阳县马某私房菜饭店2020年5月19日字号名称由“涡阳食韵楼饭店”变更为“涡阳县马某私房菜饭店”;经营场所由“涡阳县东环路路西28号”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华街老党校东侧”。

11.聊天截图载明:雉河支行信贷员单某多次向马某催要利息,马某反复推脱,10月9日由胡某安排人转账利息2900元给单某。

12.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22年4月25日马某家人退回赃款5万元至涡阳县公安局账户。

13.证人马某证言:其通过彭某认识的马某,说是马某要办理贷款,其就通过马旦找到胡某,胡某给办理的。彭某将贷款资料提交给其,其通过张金标找的李某2、赵凯找的侯某、李锐(晨晨)找的贾某作为担保人。张金标、赵凯、李锐分别将各自的担保人材料准备好给其,其整理好给马旦,马旦给胡某,胡某在通过中间人提交给银行。后来胡某通知其让贷款人、担保人去签字。贷款前会提前跟贷款人和担保人说提点位费的事。40万元贷款下来后都被马某拿走了,听马某说孙杰用了一半。2020年7月三个担保人在涡阳东环路的一个饭店找到马某,要求马某给钱,马某当时也跟他们协商好了回头给钱,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了。马某办理贷款时马某让其帮忙找假媳妇,后来是胡某在环地置业找了一个女员工去银行签字的,马某的真家属知道后还闹了银行。贷款调查报告中,马某和李某2都是在其的马家私房菜饭店拍的照片,因为马某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要应付银行的贷款前调查。李某2在其饭店拍照是张金标安排的。马某提交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伪造的,在涡阳这边都是找一个叫徐某的,一般其将徐某的手机号发给客户,让他们自己联系。

14.证人胡某证言:2020年6月的一天,马某带着马某和彭某(鹏飞)到环地置业公司找其,马某说马某开饭店的,在亳州有工地,现在需要资金,问其可能帮忙办理贷款。其先问的对面马店集支行说是不行,其就给罗某打电话,罗某问了李某1让帮忙给雉河支行打招呼可以办理。贷款资料是马某、马某准备的,其不认识担保人。贷款后期,因为缺少马某家属签字无法放款,马某和马某找其说从环地置业找一个长得像马某家属的代签一下,然后他俩就找到杨某,杨某开始没同意,马某和马某就许诺要是帮忙代签就从杨某那里买套房子,杨某看上其面子上帮忙签字了。贷款下来后,马某拿着40万跑了,其和马某、彭某一起到酒店找马某也没找到,担保人也没拿到这笔钱。因为贷款利息银行单某催李某1要,李某1催罗某,罗某就催其,其想着回头找到马某就能要回,就帮忙垫付了几个月的贷款,后来没人问这笔贷款其也就不再还利息了。

15.证人尹某证言:其听说2020年6月份,胡某从旭日华城南门的环地置业公司找了一个女的顶替贷款人家属签字,马某的真家属知道后还去银行闹了。

16.证人单某证言:2020年6月10日左右,涡阳农商银行五里湾支行行长的儿子李某1带借款人马某到其所在的支行办理贷款,其看他们准备的资料里银行流水不是近期的,让准备近期流水再来。过了几天马某自己带着银行流水过来了,其告诉他还要担保人才能贷款。2020年6月25日马某带着三个点担保人来支行签字,马某申请贷款的理由是购货,要资金进行经营。马某和担保人签字时都说是朋友,都签字按手印了。马某的媳妇当时没到场所以我们程序没法走,到了6月28日,马某带着他媳妇来支行签字,其对比着身份证复印件看了一下非常像,签字时还告知马某家属贷款责任之类的,她就签字按手印了。签好字后其和同事张晓慧开始贷款前调查,去了马某的马家私房菜、李某2的羊肉汤馆和侯某的化妆品店拍照、走访了。我们做好调查经过审批,放款40万元到马某6217××××8337的银行卡里,但马某全部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了。2020年12月20日左右,马某家属来银行问贷款的情况,说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还说马某在外赌博欠了一百多万,贷的款都用来还赌债了。后来马某也不还利息了,都是胡某还了几期,胡某现在也不还了。现在我们银行联系不上马某,也找不到他人。

17.证人杨某证言:其在旭日华城南门的环地置业公司上班,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马某到其公司说其长得怪像其媳妇,帮他到银行签个字,其说不认识签什么字。胡某出来了就说都是自家人就帮忙签个字。马某说准备贷款从其那里买房子,考虑到可以卖房子拿提成和胡某的关系就答应帮忙了。到银行门口,马某先下车,回来的时候给其一张纸条,写了韩丽影名字、身份证号、地址和手机号码之类的。马某还交代进去银行后就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和马某是夫妻关系,是干美容生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就问了以上问题就让其签字,没有细问。就跟马某说的那样走个过场,前后不到十分钟。

18.证人李某1证言:2020年6月,其老表朱玉龙联系其说他朋友罗某要贷款,让其帮忙给农商银行打个招呼,具体实施的时候是其和罗某对接的。罗某联系其,罗某说借款人叫马某,在亳州干工地需要资金,说他还找了三个担保人,两个个体户,一个供电公司的人,罗某还说马某在老党校旁边还有一个私房菜馆。其再三让他确认马某是否靠谱,他说保证没问题,其就向雉河支行的信贷员单某打招呼了。6月下旬,其带着罗某、马某和三个担保人到雉河支行,罗某带着贷款资料,单某看了以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就让他们签字按手印。银行工作人员放款前调查其没有参与,后来才知道马某带了假家属去签字的,是胡某帮马某在天河金街旁边的二手房销售处找的一个跟马某家属比较像的人。胡某说贷款他没拿到钱,马某拿到40万自己还赌账、赌博了,其中有人用了10万。马某就还了一个月利息,还第二月利息时就基本联系不上马某了,后来胡某替马某还了几个月,一直到2021年4月份,胡某不愿意替马某还了。

19.证人罗某证言:2020年其通过朋友朱玉龙认识了李某1(冬冬),李某1是涡阳农商银行五里湾支行行长的儿子。2020年6月其老表胡某联系其说他有个朋友干饭店、干石料场生意需要从农商银行贷款,胡某知道其和朱玉龙、李某1关系好,让帮忙打招呼。其就联系了李某1,李某1让准备好相关资料,其告诉胡某,胡某说资料已将准备好了。6月下旬,李某1通知其带着贷款人、担保人到涡阳农商银行雉河支行,其就通知胡某。其到银行时,马某和三个担保人已经到了,其接过马某手里的贷款资料就拿给李某1,李某1带着马某和三个担保人进去银行了。7月初的一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问马某的贷款利息为啥不还,其就打电话问胡某,胡某说他没拿到这笔贷款,因为一直联系不上马某,胡某帮忙还了三四个月的利息也不愿意还了,其又还了两个月。贷款下来直接到马某银行卡里。

20.证人李某2证言:2020年通过黄牛给马某担保贷款认识的马某。赵金标找到其让其担保一笔贷款再拿点钱用,其答应了。2020年6月28日,张金标带着其认识了马某,马某跟其说一会儿进去就说是我老表。进去以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人问其是否给马某担保的,其说是的,就指引着其签字了。这次钱下来后被马某全拿走了。之后三个担保人一直在找马某,但一直找不到人。后来在东环路路西的一个饭店找到马某,马某承诺还钱还写了两份协议约定45天后给我们20万,也一直没有给。其以前干过羊肉汤馆,也有营业执照,但贷款的时候已经不经营了。银行资料里其和银行作人员的合影是张金标通知其去老党校门口的,其不知道合影是什么意思,银行工作人员也没说话。马某和工作人员在马家私房菜合影是饭店是马某的。后来打听到马某把贷的款都用来赌博了。

21.证人贾某证言:2020年5、6月份其需要资金干生意,咨询朋友李锐可能办理贷款,其就将征信和个人收入证明提交给李锐了。过几天李锐带其到涡阳农商银行去签字,签字之前见了马某,马某教三个担保人和马某如何回答银行工作人员提问,其按照马某教的回答了,然后就陆续签字按手印。因为当时没有马某家属签字银行无法放款,过了一两天,马某的家属才去签字,后来听侯某说签字的家属是假冒的,马某的真家属知道后还去银行闹了。其和马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笔贷款其和马某还有另外两个担保人才认识。放款当天其和李锐一起找马某拿钱,但一直没有等到也没拿到钱,后来听说钱被马某一个人拿走了。马某和银行工作人员在“马家私房菜”饭店门口合影的饭店就是马某的饭店,挨着老党校,其去过这个饭店两次。2020年7月25日其在东环路路西的一个饭店找到马某,三个担保人都在,还报了警,赵凯出面写了这两份协议让我们都签字按手印才放马某走的。2021年以来一直在找马某,但我们都找不到他。

22.证人侯某证言:因为其向扩大经营需要资金,通过孙素梅认识了赵凯,赵凯告诉其可以和别人一起贷,主贷人是马某,贷款下来后可以拿到10万,其就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之类的材料。赵凯带其去银行当天发现担保人和马某都不认识,但赵凯说马某有工地,其想10万元回头还上应该没事。去签字时我们四个都没看合同内容,银行工作人员问我们四人什么关系,其按照赵凯的意思回答说是朋友关系。十几分钟就签完字了,马某还和银行两位工作人员去其化妆品店门口拍照了,因为没有马某媳妇签字无法完成手续,其听马某说到银行签字的家属是假冒的,马某的真家属知道后还去银行闹了。贷款下来后说是放款40万到马某银行卡里了,其就打电话给赵凯,赵凯说他也没拿到钱让其找马某,另外两个担保人也没有拿到钱。2020年7月25日其在东环路路西的一个饭店找到马某,马某说他的40万元贷款他就拿到10万,其他的被孙杰、赵凯他们分了。当时派出所也来了,赵凯就出面写了两个协议,让我们四人各自签字按手印后马某就走了,后来其多次催要马某就一直不给钱,2020年10月份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后来才知道马某拿到钱都用来来牌了,他没有工地,菜馆也早就不干了,除了老家三间房子啥都没有。

23.证人彭某证言:2020年5月底6月初通过朋友孙杰认识了马某,孙杰向其借钱,其介绍夏某借给马某3万元。借钱时孙杰说马某贷款下来就还钱。贷款下来其通过马某处知道的,其和夏某就去孙杰住的酒店等他,等了几个小时没等到其就走了,后来夏某从王某那里拿到了3万元。王某给我转的59999元是其向孙杰借的,当时其别人发生打架需要赔偿。其他担保人都没拿到钱,孙杰说他和马某各用20万。孙杰说马某不想给担保人使用贷款所以将钱转到王某的账户了。

24.证人王某证言:其和马某是朋友关系。马某一开始找其帮忙办理贷款的,因为马某媳妇不愿签字就没办下来,后来马某找到彭某和孙杰给他办,6月份时,找了三个担保人,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使用这笔贷款,马某、胡某、孙杰等人可以从中借点。申请贷款的具体过程其不知道,只知道40万元下来后马某让其给他保存一段时间,就把钱都转到其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里了。钱到了其账户里后,孙杰和马某商量好各用一半。担保人和中间人没有拿到钱。马某取现8万元用于偿还赌债、马某让其转给王浩3.4万元偿还赌债、其用微信分转出两笔1万转给马某让转的微信名称为“专业贷款信用卡”、马某还给夏某的钱也是偿还赌债。马某欠了一两百万赌债,名下也没有房产和车子,涡阳没有工地,在老党校附近没有经营饭店。

25.证人夏某证言:2020年6月初其通过朋友彭某认识了马某,彭某出面替马某向其借了3万元。后来其从彭某处听说马某要办理贷款,6月底其听彭某说马某贷款下来,其就去城东大市场见到马某、王某、孙杰和一个斜着嘴的男子,其向马某要钱,王某就让其把账户给他,其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给了王某,王某就通过手机银行给其转了3万元。其知道马某给彭某转了6万元,彭某用来赔偿被他打成轻伤二级的受害人了,其他贷款怎么用的其不知道。

2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其在内蒙古被判刑回来老家后就没有工作,2018年9月前后其和朋友一起在东环路开了一家名叫食韵楼饭店干了半年多就不干了。在2019年下半年到2020年4月份,其在赌场输了200多万,家里的钱和亲戚朋友的钱都借完了还欠赌场60多万,每天利率3分。王某等赌场里的人提议让其从银行贷款还赌债,他们找来孙杰,孙杰又找到彭某,彭某说其找朋友帮其办理。彭某带其找到马某、胡某等一帮银行黄牛,其按照胡某和马某的安排,其到涡阳县农商银行雉河支行申请贷款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单某问其贷款用途,其都按照胡某教其说在亳州干砂石生意需要资金,问的问题基本都是胡某交代好的那些。2020年6月28日那天,胡某发短信告诉其三个担保人到了,让其带着三个人去银行签字,他们三人也被黄牛交代好了,都按照黄牛交代的回答了银行工作人员。回答完问题就签字按手印。后来胡某等人还给其找了一个假媳妇代替其家属签字,这个女的签字也就三四分钟。贷款下来后,孙杰说钱不能放在其银行卡里让其转给王某,其就转了。贷款的钱王某转给夏某3万,是之前其借的;孙杰、王某等人没经过其同意将其欠王浩的高利贷本息3.4万元还了;王某取了8万现金还给五子,其在赌场借了他的钱。其他的钱其不知道怎么用的了。后来三个担保人催其要钱,在东环路堵过其一次,黄牛也怕事情闹大,赵凯居中调解了,当时签了协议。其办理贷款的时候,马某私房菜没有实际经营,后来其知道马某找的让其和银行工作人员拍照的饭店是马某他们开的。其提供给银行的交易流水是假的,马某帮其联系的人,其找到他们店里找他们帮忙制作的。其老家农村就一套2004年盖得二楼房子,城里没有房子也没有汽车。刚开始其能还上利息,因为其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意,后来就还不上了,为了躲避银行、担保人和赌场要账的电话,其就换了号码去宁波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马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某贷款所得用于违法活动,酌定从重处罚。对马某所提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其获益16万元,不应承担诈骗40万元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马某在贷款前已欠下巨额赌债,饭店早已不经营,名下无房、车等资产且一直属于无业状态证明马某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在申请贷款时,马某编造虚假贷款理由、提供通过马某等人介绍找人伪造的银行流水和非本人且无实际经营行为饭店的营业执照,又配合找人假冒家属签字和应付银行贷款调查,积极实施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获得贷款后逃避归还利息,且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赌债和用于赌博,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致使贷款逾期后无归还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马某作为主借贷人其获益的多少,不影响其对全部贷款诈骗责任的承担,故对其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马某在此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同时又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认定坦白情节并对马某从轻处罚,马某在贷款诈骗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性质和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梅 林

审 判 员 耿曹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包 夏

书 记 员 葛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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