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刑更6332号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皖1323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履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13刑终219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执767号之六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5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