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24刑终10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吉242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吉24刑终16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吉24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崔克龙、郑继刚,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任飞翔,上诉人成某杰及其辩护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与被告人赵某琳商定,让赵某琳收购公司卖给王某。王某、吴某(另案处理)让赵某琳找税控盘里有成品油模块的,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按发票给钱,1张面额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3万元人民币。赵某琳明知王某等人利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空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刘某(另案处理)商定,刘某负责联系具体“空壳”公司提供税控盘、网银等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琳负责联系王某、吴某,交付相关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领取非法利益。刘某联系张某1、成某杰,提供符合其要求的公司。2020年11月20日,张某1、成某杰等人到吉林省安图县注册成立了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长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进学胡同1-6,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开发咨询;润滑油、燃料油、化工产品销售。鑫长沣公司成立后,张某1因其他案件涉嫌诈骗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在北京被羁押。因鑫长沣公司的相关手续都在张某1处,成某杰与刘某联系,要继续进行相关的业务,成某杰带领法定代表人王巍到安图县重新补办鑫长沣公司的相关手续。成某杰明知刘某等人从事过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补办了营业执照、网银、税控盘等,并利用鑫长沣公司的手续和张某1留下的鑫长沣公司销项、进项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与林某、贾某等人(二人另案处理)在安图县税务局领购3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3.2亿。回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成某杰将鑫长沣公司的税控盘、网银交给赵某琳验盘后因税控盘不符合要求,让郭某1回到安图税务局补办后又返回到山东,成某杰打电话联系刘某,刘某联系赵某琳取税控盘,赵某琳让其两个朋友取走税控盘,并将吴某处带来的100万元现金交给成某杰。赵某琳在明珠大厦王某和吴某的办公室,把鑫长沣公司的税控盘、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吴某。
自2020年11月到2020年12月期间鑫长沣公司未办理过纳税申报。鑫长沣公司在墙体外部悬挂了公司牌匾,但没有实际运营。鑫长沣公司在存续期间,实际控制者王某等人,从武汉中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上游企业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2,527份,金额合计:252,289,682.51元,税额合计:32,797,660.22元,价税合计:285,087,342.73元。鑫长沣公司从上游企业取得货物名称为原油、异辛烷等非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鑫长沣公司从上游企业取得的是非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没有正常交易的情况下,王某、吴某等人利用鑫长沣公司税控盘,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金额合计106,187,548.77元,税额合计13,804,381.23元,价税合计119,991,930元;向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金额合计175,381,061.98元,税额合计22,799,538.02元,价税合计198,180,600元。向两个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虚开金额合计281,568,610.75元,虚开税额合计36,603,919.25元,虚开价税金额合计318,172,530.00元。鑫长沣公司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造成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13,804,381.23元。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3日,利用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将已过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和实际经营人为王某的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月12日,王某让吴某用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给李某1尾号1278银行卡转入1000万元,同一天,又从李某1的银行卡转给赵某琳尾号1289银行卡8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赵某琳做生意欠王某的货款,剩余600万元,同一天,赵某琳转账给赵友志的尾号3645银行卡485万元(成某杰、刘某等人的获利),苟福昌80万,赵某琳自己获利35万元。成某杰的过单提成128万元中给王巍3万元,转给张某19万元,自己获利116万元。2021年2月24日,吴某(李某1的尾号1278银行卡)转给赵某琳尾号1289银行卡400万元,其中40万元赵某琳自己用于花销。
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系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成某杰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原审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身份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济南市公安局舜华路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系被动到案。
3.《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琳、成某杰无前科劣迹;罪犯王某因挪用公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1999年8月2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4年4月9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于2006年7月28日被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8年4月25日被减刑一年,于2010年2月5日被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2014年12月6日止。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
5.《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的强制措施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移送涉税案件线索函、线索交办通知书》证实:本案线索由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移交。
7.《关于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移送书、关于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意见书》证实:2020年12月26日中缇石油化工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当天予以红冲;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从11户企业购入原油等化工品非成品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27份,价税合计285,087,342.73元。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下游公司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283份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1,568,610.75元,税额合计36,603,919.25元,价税合计318,172,530元。其中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开具107份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6,187,548.77元,税额合计13,804,381.23元,价税合计119,991,930元,造成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13,804,381.23元。向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76份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5,381,061.98元,税额合计22,799,538.02元,价税合计198,180,600元。
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搜查济南市国华印象小区6区6号楼102室的情况和扣押王某处物品情况,其中包括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公章4枚、浙江远成赛创石油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中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辽宁联合石化生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扣押李某1、胡某处物品情况。
9.《关于“安图县鑫长沣能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海事业务系统查询结果、关于“安图县鑫长沣能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和“明瑞”轮海事业务系统查询结果、东营海事局、烟台海事局货权证明》证实:安图县鑫长沣能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均无货主委托东营管辖代理公司向东营海事局申请危险品货物进出某的申报记录,均无货主委托莱州管辖代理公司向烟台莱州海事局申请危险品货物进出某的申报记录。
10.《油品销售合同、货权转移确认单》证实:2020年11月27日,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浙江远成赛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燃料油的销项合同和进项合同。2020年12月31日,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出售121,750,000元和196,850,000元的92号车用汽油和货物转移情况。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销售92号汽油的合同具体内容和货权转移情况。
11.《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申请表、承诺书、企业信息、股东会决议、税务登记表》证实:安图县鑫长沣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12.《补办申请说明、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证实:2020年12月23日,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王巍因急需完成与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的合同向安图县税务局申请补办税控盘和3.2亿发票认领,并领用3.2亿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涉税事项调查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证实: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上银行特殊限额申请表》证实: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2020年12月22日王巍补办网上银行。
15.《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安图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16.《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包括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记账凭证、回单、销售合同、情况说明、税务事项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安图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销售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税和资金往来情况,同时该份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
17.《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应交税费明细单、成品油消费税申请表、记账凭证、电子回单》证实: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92号车用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18.《枣庄泰和能源有限公司进销项发票明细、公司抵扣税款情况》证实:2021年1月7日,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枣庄泰和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抵税。
19.《记账凭证、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油品销售合同、收货确认单、货权证明、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表》证实:2021年1月6日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与枣庄泰和能源有限公司签订92号车用汽油合同,并开具50,848,267.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1日两家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20.《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证实:2021年1月7、8、11日,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抵税。
21.《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实:2020年12月26日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情况;2021年1月4日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情况。
22.《山东恒辉源增值税纳税申请表、进项发票查询列表》证实: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已将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其中包括辽宁洛可可公司开给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
23.《销售合同、业务回单、增值税纳税申请表、销售价格明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记账凭证、业务回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数据查询单、往来户历史明细单》证实:2020年11月18日,延安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18,040,000元的化工产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12月18日,岳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8,500,000元的工业白油和该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发票已进行抵扣。2020年12月28日岳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69张,7,728,625元增值税发票。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129张,1,676,925.18元增值税发票。2020年12月28、29日,山东鑫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24.《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单》证实: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的商品是胜利原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与安图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原油买卖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延安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的商品是芳氢、二甲苯等化学物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与安图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原油买卖合同,并开具有机化学原料增值税发票。
25.《舟山群岛新区江海合一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2月28、29日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120,785,811.36元的化工产品。
26.《山东益新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益新金出资比例为王某40%、杨位欣40%、李某120%,枣庄泰和出资比例为益新金60%、王某140%。
27.《中国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账务明细清单、交通银行明细对账单、回单、辽宁洛可可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和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进账情况。
28.《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流水、招商银行资金流水》证实:2021年1月12日枣庄泰和公司向李某1尾号为1278银行卡转入1000万元;尾号为1278银行卡于2021年1月12日向尾号为1289银行卡户名为赵某琳转账800万元;2021年1月12日,户名为赵某琳尾号为1289招商银行卡接到尾号为1278银行卡户名为李某1的转账800万元;当日,赵某琳账户内转账给苟福昌账户80万元,转账给赵友志账户485万元;2021年2月24日,吴某(赵友志的尾号3645银行卡)转给赵某琳尾号1289银行卡400万元。
2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实: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流情况。
30.《安徽某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众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举报材料,安图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王兵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实名检举人成某杰检举事项情况说明》证实:成某杰的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
31.《安图县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谈话教育记录、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办案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21年3月初至2021年4月,我们的工作室在山东省济南市汉峪金谷A3-5-3617室,后来搬到济南市国华印象别墅6区6号楼102室,之前工作室在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王某和吴某负责工作室的全部业务和工作运行。员工有吴亮亮、王某、吕坤峰、侯康康、胡某、雷雷(具体名字不清楚)、吴亮亮的表弟(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和我。工作室的租金和所有开销都由王某出钱。吴某主要负责工作室的具体业务,比如开票业务、安排吕坤峰打合同、安装电脑等工作,他一直在工作室工作。王某主要负责工作处理外围应酬的,和吴亮亮一起管理工作室,他一直在工作室工作。吕坤峰负责装电脑、收集数据、打合同,他一直在工作室工作。侯康康负责财务工作,她一直在工作室工作。胡某负责在工作室配合吕坤峰打合同、开票工作。雷雷负责在工作室配合吕坤峰打合同,开票工作。吴亮亮的表弟负责给吴亮亮开车。我负责开车,帮工作室取开票用的税盘、网银、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材料物品。这个工作室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我知道他们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因为工作室与很多公司有业务往来,这些公司大多数都是没有实体的,工作室与这些公司就是用贸易往来的某式开发票,具体业务我不清楚。真正的实体公司不会把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材料交给我们的。我们通过给公司进项后红冲的某式得到进项,然后再往外开出发票。赵某琳给我安图鑫长沣公司的手续,我又交给了吴某、候康康。我和赵某琳按一张发票一万到二万之间分利润。公安机关扣押的公司公章、税控盘等都是“过单”用的。我还向工作室提供了两张银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东营银行卡,提供给王某了,后期是王某和侯康康一起使用。山东益新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山东晶鑫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益新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操控人都是王某。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李某1、王某、侯康康、吕坤峰、胡某,我们几个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工作。我和侯康康、吕坤峰负责油品的采购、装船、质检。李某1李总负责联系上下游公司、财务、开发票。王某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胡某负责给我、王某和李某1开车。从明珠大厦搬走的是2021年的3、4月份,搬到济南市汉峪金谷了,之后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国华印象租了一栋别墅作为办地点。时间记不清了,王欣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找李某1李总,之后王欣给我打电话,说是李总不在,李总说让我和他对接。王欣说让我在合同上盖章,当时合同上需某的名字是辽宁洛可可实业公司,供某其中一个名字应该就是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我认识赵某琳,和赵某琳见过两次面,我管他叫小胖。刘某这个人我听李总说过,听说是跟赵某琳是一块的,但是我没见过。张某1和成某杰我不认识。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是李某1的,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我们的合作公司。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21年4月中旬去的济南,办公地点是济南市历下区国华印象别墅区6区6号楼102。公司里王某、吴某、吕坤峰经常研究开票的所有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要领导,侯康康是王某的妹夫,负责公司的财务,我和李某1、徐新磊、崔永亮属于跑腿。我在公司帮他们开车,开发票,把发票用快递邮寄走,帮着提现金,没有工作的时候端茶倒水。吴某是我表哥“做油”的,行话意思就是虚开发票。我是通过王某和吴某之间聊天知道的,他们聊天的时候说虚开发票这个事了,但是具体怎么说的想不起来了。我们办理业务没有真实交易,我没看见过真实货物。扣押的电脑、打印机、发票打印机、刻章的机器、公章、发票、税控盘、网银这些都是为了虚开发票使用的,王某、吴某、吕坤峰、侯康康他们四个使用。吴某是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王某也是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王某和吴某都是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所有业务,工作室的所有事情都是王某和吴某说的算。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袁帅,实际经营人是袁浩和高某,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龙之梦长峰中心31层,我负责洛可可公司石油化工板块的业务。2020年11月份,我在山东省东营市认识了王某,王某说他是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的老板,知道我在洛可可公司上班,王某说正好有一个弟弟吴总也是做石油化工生意的,我们可以合作一下。我把这个事告诉高某,高某说这个事行。王某让我们带洛可可公司的资质去山东面谈。2020年12月中旬的时候我和高某去山东东营联系王某,王某说带我去见吴总,让我去山东东营的一家公司,说公司是他的。在公司里吴总看看我们公司的资质,说资质很好,互相留了电话。过几天,吴总给我打电话说合同拟好了,让我去他们公司看一下,和我说我们每吨油可以挣30块钱,我把鑫长沣公司和洛可可公司的销售合同拿回来给高某看了,高某说行,每吨油给我提成5块钱。吴总让我们把洛可可公司的网银给他们,这样不用我们公司的钱走账去购买汽油,我们洛可可公司过单,只挣纯利润就行。洛可可公司的发票信息是我告诉吴总的,鑫长沣公司向洛可可公司开具了总金额1个多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92号车用汽油。纸质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吴总邮寄给洛可可公司的。过单就是我们洛可可公司只提供发票,在发票上把油品的价格提高,挣中间的利润,其他不用我们管。洛可可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哪个公司开具销项发票都由吴总说了算,吴总让洛可可公司向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开具了销项发票。洛可可公司的销项发票都是吴总告诉我,我再告诉高某,高某再告诉梁某,最后是由梁某开具的。王某是在2020年12月份找的我通过咯可可公司过单。过单的具体情况和吴某交接。2021年1月12日王某给我1000万元人民币,是直接打到了我本人招商银行卡内,卡号是×××,分三次打的,其中两次400万元,一次200万元。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洛可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20年12月初,韩某说有一批油要用洛可可公司做一下通道,能多卖点钱。2020年12月中旬我和韩某去山东东营市,韩某去找吴总,我当时没去,和吴总对接的都是韩某。有一次韩某回来拿着吴总拟定的销售合同给我看,不用我们担心。2020年12月21日,韩某在网上就把鑫长沣公司和洛可可公司的销售合同传到洛可可公司,网上把公司的公章盖上了,后续的业务都是韩某办理的。2020年12月26日鑫长沣公司给洛可可公司开具了10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韩某联系我说吴总让我们再把进项的汽油发票往出开,具体开到了哪几家公司我记不清了,是韩某告诉我,我再告诉洛可可财务总监梁某的,我记得是当天就把销项发票开出去了。之后韩某让我把洛可可公司的网银交给他,他再把网银交给那边,他们那边直接走账,钱都是吴总那边出,网银在咱们手里吴总不放心,因为也不需要我们公司出钱,韩某提供邮寄地址,我让梁某把网银邮寄。洛可可公司购买的汽油在哪里我不知道,一开始我们就没有见过实际货物,吴总说实际货物都有,但是我们要求看的时候没让我们看,反正不是我们出钱,就没有总问这个问题。洛可可公司和鑫长沣公司的交易中,洛可可公司通过韩某向吴总提供了洛可可公司的资质,公司的相关信息,公司的网银以及洛可可公司的销项发票等。
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是袁帅,实际经营人是袁浩和高某,公司地点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长峰中心31层。我办过洛可可公司对鑫长沣公司的发票业务。鑫长沣公司是一家成品油贸易公司,洛可可公司从鑫长沣公司买过24639吨92号车用汽油。2020年12月中旬,高某说鑫长沣公司和洛可可公司有一笔汽油业务,让我把网银给山东的一家公司邮寄过去了,具体邮寄地址我记不清了。2020年12月21日洛可可公司与鑫长沣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鑫长沣公司给洛可可公司开具了每张百万面值的10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3,804,381.23元,货物名称是92号车用汽油,每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29,998.10元,107张增值税发票总价税合计119,991,930.00元人民币,高某让我保存鑫长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鑫长沣公司把这批汽油销售给洛可可公司后,洛可可公司向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销售过这批汽油。2020年12月26-29日期间洛可可公司给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了67,796,400元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发票号为00938335-00938354、00938574-00938582、00938631-00938661,共60组;2020年12月29-30日期间给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54,962,249.91元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发票号为00938667-00938710,共44组,其中发票号为00938710发票中82.75吨汽油是从其他公司购入的;2021年1月7日给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开具了50,848,267.5元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发票号为00938711-00938755,共45组;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1月11日给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500,988,061.6元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发票号为00938756-00939334,共444组;2021年1月28日、2020年1月29日给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开具了102,828,999元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发票号为00938463-00938630,共91组。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购买的都是92号汽油。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除了购买317,936,161.6元(价税合计)的92号汽油外,还购买了183,051,900元(价税合计)95号汽油。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2132.95吨,税额是6,323,090.87元,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13836吨,税额是7,799,586元,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购买了9873.45吨,税额是5,849,800.65元,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12938.4吨92号汽油,税额是36,576,726.01元,还购买了33898.5吨95号汽油,税额是21,059,068.50元,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购买了20985.51吨,税额是11,829,884.43元。鑫长沣公司给洛可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洛可可公司给上述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都在我手里,发票的2、3联分别给各个公司了。高某让我怎么开票我就怎么开,洛可可公司和鑫长沣公司是否有实际交易我不清楚。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给洛可可公司汇了17,000,000元货款,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汇了7,000,000元货款,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汇了39,363,597.3元货款,厦门市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没汇过货款,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汇了504,061,776.93元货款。我们公司的账户里本来就有钱,所以从银行流水中我无法确认这些货款的去向。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今天来公安机关反映关于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情。2020年4月份,我联系林某想合伙成立油品贸易公司。2020年11月份,林某说他在东北有朋友,能成立油品贸易公司。我和成某杰、林某在北京机场汇合后飞到长春,林某的朋友贾某接我们到安图。第二天林某说找了一个懂业务的,是税务局的郑某,他也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复。等我和成某杰回北京后,林某给我打电话成立公司没有问题。我联系吴伟某让他找法人,我给吴伟某转了5,500元,是找法人的好处费。2020年11月20日,我们在安图县注册成立了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王巍,实际经营者是我和林某。当时成立注册公司的时候我在河北忙别的事情没有参与,成某杰代表我来安图办理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完成某杰把鑫长沣公司的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控盘、网银、发票领用簿等手续都给我了,我把这些东西放在山东省淄博市的家里了,其他人不知道。我和浙江远诚塞创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栋联系签订进项合同,和山东齐鲁化工有限公司的采购人员陈文杰联系签订销项合同后,用浙江远成赛创公司、山东齐鲁化工公司和鑫长沣公司的合同到安图县税务局领了10份10万元面额增值税发票后回山东了,期间没有使用过领取的发票,后来10份发票还给税务局了。2020年12月10日我因涉嫌诈骗被北京警某抓获,从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3日在北京海淀看守所羁押了。当时举报我的报案人张伟要10万元,为了办理取保候审我跟成某杰借9万元给了张伟10万元。我取保出来后跟成某杰、吴伟某联系问鑫长沣公司有没有开展业务,他俩都说没有。我不放心又给林某打电话,林某告诉我被羁押期间鑫长沣公司领取了3.2亿元发票。我向税务部门了解到鑫长沣公司不知道通过什么某式开出来3.2亿发票,业务进项不是成品油而是化工产品,而销项是汽油,所以我判断这些发票是虚开的。我向吉林省国税稽查局、延边州税务稽查局、安图县税务局、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还有安图县公安局反映情况了。
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图县税务局退休职工,我只知道鑫长沣公司是张某1注册成立的。2020年11月份,贾某领着张某1和另外两个人向我咨询注册公司的事情。当时张某1主要咨询在安图县注册公司如何办理工商手续、危化品许可证、还有税务某面的问题。我告诉张某1他要注册的公司不具备经营条件,工商手续、危化品许可证在安图县很难办理,税务某面只要有真实交易,给安图县带来税收,正常办手续就可以。张某1说要注册的公司是经营油品和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通过油品和化工产品贸易赚取差价获取利润,他们自己想想办法,之后再也没有联系过我。张某1还问过我公司注册成立后能领取多大面额的发票,我说只要公司有实际货物交易,税务局就会根据公司的业务交易情况发放相应面额的发票。过一段时间,我跟贾某和张某1领来的人签了租房合同,把我的房子租给他们开公司了。
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鑫长沣公司成立之前,张某1多次联系我说能不能找地某成立一个油品贸易公司给中石化供应油品。听张某1说炼油厂和成品油公司之间交易有企业所得税,税点比较高,我们成立贸易公司转到成品油公司的话可以规避消费税。2020年11月初,我和成某杰、张某1在北京汇合后坐飞机到长春。贾某开车接我们到安图后,约了安图税务局的人吃饭。张某1跟税务局的人咨询注册成立油品贸易公司工商税务相关手续的事情。当时我、贾某、成某杰都在场,张某1向税务部门的人提供成立公司的相关材料,咨询公司成立后工商某面的问题、税务发票额度和领取数量问题。税务部门的人说发票额度可以根据贸易合同提额增版。税务局的人问张某1成立注册油品贸易公司是不是要规避消费税,张某1说就是想做正常的油品贸易生意。张某1说炼油厂通过油品贸易公司卖给中石化,其中1吨有50元的差价,油品贸易公司赚的就是这50元的差价。张某1跟我说过贸易额过大的运营某式,会引起税务部门预警,因为贸易额过大开具的发票金额也大,税务部门就会核查是否有储存、运输的真实贸易情况,如果查到没有真实交易,就会预警,这样风险比较大。2020年11月20日,我们在安图县注册成立了鑫长沣公司,法人是王巍,股东是谁我不清楚。我们通过税务局的人找了代办公司,代办公司给我们办理公司的手续。鑫长沣公司办公地点是临时找一个地某挂牌,没有人办公。我和贾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就是帮忙办理公司手续、联系税务局,领取发票。张某1跟我说过“过单业务”就是没有实际交易,从公司走账。贾某应该不知道过单业务,张某1跟我说的时候,贾某不在身边。成立鑫长沣公司主要就是办理过单业务。鑫长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1,后来张某1在北京被拘留后,成某杰联系我说需要开展公司正常业务让我帮忙办理补领公司的工商手续和税务手续,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是成某杰。2020年12月份,成某杰带法人王巍到安图县税务局补办相关手续后,领了320张100万元面额发票。成某杰说过税控盘交给他们,就得要定金。成某杰不知道山东那边能不能给钱,让我们派人一起去山东。贾某让郭某1和赵某跟成某杰去山东了。到山东后,成某杰说补办的税控盘里缺少成品油模块需要补。郭某1回安图补办税控盘后交给谁我不清楚。当天晚上,成某杰给了郭某1100万元现金,成某杰从这100万元现金里拿走了10万元左右,说是给张某1的钱。剩下90万元现金中,郭某1给我岳母丁毅华转了50万元。又隔了几天,贾某给我打电话说成某杰又给转了一笔100万元,让我把我的卡号给他,贾某这次给我转了40万元左右。鑫长沣公司注册成立后张某1领过一次发票,第二次是成某杰和法人王巍去领取的。成某杰说张某1被抓,他要履行张某1签订的合同,营业执照和税控盘都在张某1家里拿不出来,想补办营业执照和税控盘。我问成某杰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利润怎么给我们,成某杰说还会按约定给钱,但利润会少,我同意了。
1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末,林某说他想和别人在安图合伙成立一家油品贸易公司,问我能不能在安图成立油品贸易公司,我说能。2020年11月份林某、张某1、成某杰坐飞机到长春,我开车把他们三个人接到安图。车上张某1和林某商量合伙成立一家油品贸易公司卖燃料油,一个月能挣几百万,利润一人一半。到安图吃饭的时候林某向我介绍张某1是张总,说成某杰是经理。第二天,林某让我找个明白人问问在安图注册成立油品贸易公司需要什么手续。我联系了税务局已退休的郑某。当时我帮张某1、林某约郑某在安图一个茶馆里见面,大概听到郑某说可以成立油品贸易公司。注册油品贸易公司时林某没来,张某1、成某杰、王巍(鑫长沣公司法人)到安图。林某让我领着张某1他们三个人帮忙办手续。我带他们三人先去工商局核名,后找一家代办公司办理工商、税务、银行某面手续。2020年11月末鑫长沣公司注册成立了,地址在安图县延吉百货大楼附近,这个地点是我从郑某手里租的。法人是王巍,经营范围:润滑油、燃料油,实际经营者是张某1和成某杰。张某1说过把炼油厂的油直接发到齐鲁石化,他成立贸易公司,从中挣一手差价,一吨油的差价挣50元。张某1在北京出事后,林某让我帮成某杰补办公司手续,成某杰联系过我,问我能不能补办公司手续,我说办不了,要办你就领着法人去补办,之后成某杰领着法人就来了。当时补办手续是代办公司领着办的,具体什么手续我不清楚。当时去税务局补税控盘的事我不知道,因为当时我有事不在。第二天去税务局,成某杰用张某1留在车里的合同领了3.2亿发票后他们就走了。他们回山东时,林某安排郭某1和赵某一起去山东。我和赵某、郭某1都听林某的。赵某和郭某1跟成某杰回山东的目的就是拍库房照片、发货照片、运输证照片、公司进货发货的转账记录,这些都是税务局要的,还有就是取钱。林某怕成某杰不太可靠,让赵某和郭某1一起去山东。到山东后成某杰给我打电话说税控盘里少成品油模块,我就让成某杰回来,他想在家过节,随便一个人回来申请就行。后来林某让郭某1回安图税务局增加成品油模块后,郭某1回山东了。赵某和郭某2一张照片都没拍到,就在宾馆待着了,成经理让他们等一等。后来税务局的许科长联系我说鑫长沣公司的法人联系不上,让我联系法人报税,还要物流照片等东西。我看发货了,但成某杰没有给我们提供运输证、资金流水之类的东西。我跟成某杰要,成某杰一直也没给我,后来一个自称刘某的人给我打电话。我跟刘某也要过物流证明、流水、照片。按照50元一吨的差价我们能得到200万元好处费,我认为合理。张某1拘留后出来跟我说鑫长沣公司被成某杰和其他人合伙控制虚开发票了,还跟我说他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了。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鑫长沣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某1、成某杰、还有林某。我和贾某、郭某1跟成某杰、王巍去安图税务领取发票时成某杰让贾某把张某1放在他车里的合同拿给他,然后成某杰和王巍拿着合同就去安图税务局取发票。领取发票后,成某杰让贾某跟他一起去山东拍石油运输照片和影像资料并取利润,林某让我和郭某1跟着去了,当天我、郭某1跟成某杰、王巍去的青岛。到青岛之后去的东营市垦利区,住在锦江之星宾馆,有一个身材偏膀有点秃头的男子来找我们,拿着电脑,向成某杰要盘(后来知道叫税控盘),插在电脑上看了看,说盘不对需要修改,之后成某杰让郭某1回安图税务局改这个盘,第二天郭某1回安图了。郭某1回安图后,又来了一个人,去成某杰房间跟成某杰聊了一个多小时,成某杰跟我介绍是石油公司的刘总,刘某。第二天郭某1回来之后,把税控盘给了成某杰,成某杰打了一个电话,过一会儿来了两个男的,背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拎着一个皮箱,这两个男的把盘插在电脑上看了看,跟成某杰说没问题,然后把皮箱给了成某杰,里面有100万元现金。成某杰说这100万元是石油公司刘某给的油品贸易差价。这100万林某得36万,贾某得40万,成某杰得23万。最后剩1万是林某留给我和郭某1的吃饭、住宿和路费钱。
12.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我感觉安图鑫长沣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成某杰、林某、张某1。2020年12月份成某杰和王巍补办过安图鑫长沣公司的工商和税务手续。2020年12月末,成某杰跟我、赵某、贾晓楠说需要有人跟他去山东拍摄货物运输照片和影像资料,林某让我和赵某跟成某杰和王巍去的。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宾馆,成某杰带着一个挺胖男的来找我和赵某,当时包还在我这,那人男的从包里拿出来一个白色像硬盘似的东西,插在他还的笔记本电脑上看了看,跟成某杰用某言说话,之后就走了,然后成某杰跟我和赵某说税控盘里缺东西,需要回安图税务局补一下。我拿着盘回安图,按照成某杰的意思把盘里缺的东西补上,补完税控盘后又回山东东营交给成某杰了。成某杰打了个电话,来了两个人,在宾馆验完税控盘后,跟成某杰用某言聊了几句,把皮箱留下就走了,成某杰说皮箱里是100万元现金,是安图鑫长沣公司的利润钱。成某杰从皮箱里拿走了23万元左右。在山东我见过刘某,成某杰把手续给了刘某。在山东期间,我和赵某没有拍到货物运输照片和影像资料,成某杰说货都发走了。
13.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的会计,负责开发票,记账还有报税等工作。法人是王某1。2021年1月份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向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货物名称是汽油,钱数记不清了。通过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向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付款的,所有的付款都是由公司的审核网银付款。从洛可可公司购进的汽油在哪里不清楚,只有洛可可公司给的货权转移单,没有运输单据,我们公司没有油品的出入库记录。王某1让我把洛可可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又开到了厦门金溢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联石油有限公司、山东领运石化有限公司、广州东和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珠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兆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都是王某1告诉我的。每个月王某1把公司网银的银行回单给我,我就可以申报税款,税款都已经抵扣了,具体抵扣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1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图县税务局管理一股股长,负责企业管理和发票领购。2020年12月2日,张某1和贾某到安图县税务局大厅要领购发票,当时张某1拿来的合同上是6亿多人民币。我对张某1说:这合同上的资金比较大,你需要准备银行流水、运输物流凭证、发票和货物存放地。我拿着张某1给我的合同去找局长,局长也让张某1提供我说的那些材料。张某1说他只是中间商,物流是买某出,资金流业务没发生,提供不了资金流。我告诉张某1领不了这么多发票。张某1说以后鑫长沣公司在安图税务某面业务都由贾某负责。张某1在大厅领走了100万元发票。2020年12月7日,贾某说想提升鑫长沣公司的发票额度。我请示主管领导,因为要领的发票额度太大,主管领导没有回复我。12月23日贾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这都来三次了,你就给我办了吧。我又去找主管局长请示,主管局长让我查鑫长沣公司的上下游风险(销售合同里买某和卖某企业公司是否有问题)情况。我查了没有发现问题,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我给鑫长沣公司放了价值3.2亿发票,谁来领走的我不清楚。鑫长沣公司的税控盘,是他们在第三某手里买,然后去税务大厅写盘。2021年1月份左右,我在电脑上发现鑫长沣公司开具的发票和给我提供的合同不一致,我给贾某打电话让他赶紧把开具发票对应的合同和银行流水拿给我,但一直也没拿来。有一次张某1打电话问我鑫长沣公司是否领取发票,我说领了,但被人举报了。
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安图县农商行柜员,主要办理对公业务。2020年11月23日,成某杰和王巍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章程、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安图农商行开户,我给他们办理了开户手续。当天他们还办理了两个U盾,一个录入盾和一个授权盾。2020年12月21日,王巍到安图农商行要办理鑫长沣公司网银。当时他只拿来工商局补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我说还需要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才能办理网银。王巍说那些东西都丢了,王巍给成某杰打电话。过一会成某杰和一位代办业务的女子到我们单位说没有章怎么办理业务,和成某杰一起来的女子问销户行不行,我说不行。第二天,王巍和成某杰拿着公章以及其他手续来找我办理网银。开户时办理的网银额度是单笔1千万人民币,每天累计2千万人民币。后来成某杰和王巍到我们单位办理提升网银额度单笔5000万人民币,累计1亿人民币。2020年12月28日,鑫长沣公司账户的流水特别多,金额挺大,我给成某杰打电话问鑫长沣公司的账户资金流水特别频繁,是否有洗钱行为。成某杰让鑫长沣公司财务负责人给我们工作人员回话说鑫长沣公司都是正常贸易产生的大额交易,没有洗钱行为。我们就按照他的说法报给人民银行了。
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易成财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我们公司主要从事代理报税、代理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代办业务。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是我们公司代办的。2020年11月份,成某杰领着法人王巍和一名男子到我们公司要办理代办业务。大约一周左右他们拿到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后,在我公司刻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第二天,我领成某杰、法人王巍、还有一名男子到安图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航信公司买税控盘后,他们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发票后,成某杰微信给我500元。大约一个月后,成某杰联系我说公司的公章、领的发票、税控盘都丢了,要补办。我告诉他们补办需要登报挂失还要法人必须到场。成某杰给我转了800元,是4个公章丢失登报的费用。登报需要三天,三天后成某杰领法人王巍到安图。我先领他们去补公章后,到工商局补办营业执照,到银行补办网银手续、税控盘,去税务局重新写盘。我听他们说报税逾期了,税务局给处罚了,发票丢失,也要处罚。我领他们到管理科领取罚单后,成某杰到大厅交了钱。后期,成某杰把我的微信拉黑了。
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份成立中缇石油化工公司,法人是李某2,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公司的业务都由我负责。2020年9月份开始孟建龙负责公司业务。2020年12月份,孟建龙说王某要收购我们公司,孟建龙把公司的网银、税控盘、空白发票都交给了王某,来谈收购事宜的是吴亮亮。孟建龙说业务的资金和渠道都是王某的,网银、税控盘、空白发票在我们手里王某不放心,把东西交给王某他们,让他们自己去操作,王某给我们每吨汽油30元好处费,具体业务如何操作的我不清楚。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中缇石油化工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是陈某。从疫情开始后到2020年12月份,孟建龙把中缇公司的经营权交给了王某。我把中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网银、税控盘、空白发票交给孟建龙,之后的事情我不清楚。
1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延安新翼企业管理公司会计,财务负责人是刘吉华。2020年12月29日下午刘吉华给我发了安图鑫长沣公司的公司资质。第二天上午我跟刘吉华要了延安鸿丰公司和安图鑫长沣公司的购销合同,我核对后按照刘吉华提供的信息开具了242份面值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065,100.45元,发票的品名有异辛烷、混合芳烃、碳九、二甲苯、工业己烷,开完发票后我按照刘吉华提供的地址邮寄给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昊隆路口西200号。2021年3月份为了报税我给刘吉华打电话,刘吉华说2月份的税他负责,但是3月份他们公司的法人和监事都换了,他们不负责了。鸿丰公司与鑫长沣公司的实际货物我没见过,鸿丰公司也没给我提供过货物的出库单。当时刘吉华说鸿丰公司没有仓储,一般都是下游公司到鸿丰的上游取货。与鑫长沣公司这笔业务中鸿丰集团的上游公司是嘉兴市溶润助剂有限公司、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鸿丰公司没有收到鑫长沣公司的关于货物的转账。
20.证人沃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浙江省舟山市江海合一税务师事务所的综保区分区区长,帮助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做代理记账业务。我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让会计帮助代办公司开发票、开票核定、做账、报税。浙江省舟山市保税区税务部门规定公司不能自己开具发票,必须有代办公司办理开票业务,我们公司是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代办税务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我们事务所负责对接的人是苟美硕和王某2,开具发票业务都是他们两个告诉我,然后提供相应的开票通知单和相应的开票信息,我们不负责追踪实际的交易,只要代办公司向我们提供真实的进项发票,我们就可以开具他们要求的相应的销项发票。2020年12月28日、29日,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1069张价税合计121,890,951.4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苟美硕说他们之间有业务,需要我们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发票,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我们公司提供了进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通知单和开票信息等材料,我们核实进项发票无误后,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销项发票。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向我们提供过相关的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文件。
21.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份,岳州石油化工(舟山)有限公司的税务代办业务由平台分配给我们浙江省舟山市荣昕税务师事务所了。2020年12月份,岳州石油化工(舟山)有限公司聂会计说要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发票。我向聂会计要了相关手续和开票通知单等材料。2020年12月28日,我代办的岳州石油化工(舟山)有限公司向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7,841,2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聂会计让我们把开好的销项发票邮寄给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振兴路118号,收件人王巍。安图县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岳州石油化工(舟山)有限公司转款5,686,080元,还有部分款项没有结清。
2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浙江省舟山市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是苟玉亭,我是经理,具体业务由我负责,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鑫长沣公司和浙江双翼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在我们公司买过化工产品及货物结算单(货物结算单包括资金和票据,票据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份,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一个叫“浩浩”的人找我谈鑫长沣公司的业务,“浩浩”说鑫长沣公司需要一批“异辛烷和甲基叔丁基醚”。我问浩浩为什么不在当地炼油厂进货。浩浩说鑫长沣公司资质不全在炼油厂没有资格提货,只能通过我们浙江双翼公司来进货,让我们公司去炼油厂提货,然后鑫长沣公司再从我们这里买货,从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多天后,浩浩拿来浙江双翼公司和鑫长沣公司的纸质版购销合同,我们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把货权转移单也给浩浩了。我们向鑫长沣公司开具了价值约1.2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之后浩浩或者鑫长沣公司是否提货我不清楚。我们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保税区找江海合一税务师事务所开了发票。因为浙江省舟山市保税区税务局规定企业不能自己开发票,只能找代办公司开发票,公司的税控盘也一直在江海合一税务师事务所,开发票的事情都是苟美硕负责对接的。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异辛烷和甲基叔丁基醚。
2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是杜德龙,我是业务经理、监事。鑫长沣公司和诚正谦和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我负责的,鑫长沣公司是李延鹏负责的。安图鑫长沣公司从诚正谦和公司购买了原油和胜利原油。卖给鑫长沣公司的原油、胜利原油的来源是东营联合石油化工公司和大连中油正益泰石油化工公司。东营联合化工公司的发票是李延鹏给我拿来的,是谁开的我不清楚,大连中油正益泰石油化工公司的发票是我们公司会计李虹开出来的,我是大连中油正益泰石油化工公司的法人。李延鹏不同意鑫长沣公司从大连中油正益泰石油化工公司直接开票,李延鹏说想用山东的公司。我们提供了诚正谦和公司、大连中油正益泰石油化工公司的对公账户网银,我的农行卡(×××)网银,杜德龙的个人网银,公司的公章。诚正谦和公司给安图鑫长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9张,货品名称是原油和胜利原油,价税合计23,413,402元,货物共计5756.36吨。开票信息是李延鹏提供的,李延鹏答应这笔生意做完以后给诚正谦和公司7万元利润,最后只给了4万元。
2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山东恒辉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但我是顶名的,2018年王彦斌用我的名义成立了该公司。我听王彦斌说公司是给王某用的,王某在东营专门整发票很有名。
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名下的辽宁富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实际在公司给王某开车,听王某的安排,接待一些负责来公司检查的人员,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我在公司遇到什么事情的进修都向王某汇报,公司所有大小事情都是王某说了算。公司的会计叫褚某,负责公司财务某面的事情,王某一般都是通过我让我告诉褚某开发票的事情。公司的网银、税控盘、发票具体在哪我不知道,我就见过一次,是当时王某以我名义收购公司的时候交接时见到的,交接时这些东西都给会褚某了,后来公司网银都被王某拿走了,当时拿起的时候会计褚某告诉我了。山东省东营市明珠大厦有王某的办公室,我觉得李某1、吕昆峰和“亮亮”是王某办公室的员工,因为李某1、吕昆峰总在那,也经常提起“亮亮”这个人。公安机关出示的枣庄泰和燃油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21年1月12日向李某1转的10笔共计1000万元是什么钱我不清楚,谁操作转出去的我不知道,因为2个对公账户网银都不在公司,在王某那,王某具体怎么使用的我不清楚。
2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做船燃业务时,我认识了赵某琳,之后赵某琳帮我的公司进过化工原料。我通过原垦利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李伟认识了张某1,张某1说过鑫长沣公司是他和成某杰在安图注册成立的。后来张某1出事,成某杰主导这个公司了。李伟让我给张某1转100万元,让张某1别再举报安图鑫长沣公司的事情。2021年4、5月份,李伟让我给王某送500万元现金,说是赵某琳被抓需要用钱。以前刘某给我干过活,后来刘某要跟赵某琳去做安图鑫长沣公司的业务,刘某把鑫长沣公司转给了赵某琳。
27.证人秦某、焦某、金海松、沈春、张明、胡国华、秦忠健、陈思蓄、朱国帅、郑斌等人的证言及王某的供述证实:看守所民警、狱医、同室友、王某本人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不存在刑讯逼供。
2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最开始我和赵某琳取得联系后,我开始联系找公司的时候,我就知道这个公司是用来作过单业务的。过单业务就是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外开发票,过单业务属于我们东营那边的行话。赵某琳和他的上线王某不能得到鑫长沣公司,也不能用鑫长沣公司向外虚开出发票。我听赵某琳和朋友聊天的时候说过王某这个人是赵某琳的老板,王某在东营有钱,有实力。2020年7月份张某1、成某杰第一次和我吃饭的时候说,他们想注册成立一个公司做过单业务,我和张某1、成某杰说帮联系联系。同年10月份,赵某琳和我取得联系说想找一个能过单的公司,作过单业务。之后我联系了张某1、成某杰,他们在吉林整了个公司,之后我就联系赵某琳说公司找到了。在这期间张某1在北京被抓起来了。成某杰继续和我联系说公司业务得继续进行,之后我就联系了赵某琳,在他们之间传递信息。后来传递信息太多了,我就把赵某琳联系某式给了成某杰,让他俩直接联系开展过单业务。赵某琳给赵友志卡转了400多万,转的是利用鑫长沣公司虚开发票获得利益的钱。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20万好处费,另外20万是成某杰给我的,让我和他一起开公司的。成某杰是卖公司的人他负责分钱。我能对接到的人只有赵某琳,验证鑫长沣公司的税盘和发票都是赵某琳去的,我没去。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想不起来,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1308的一个办公室内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鑫长沣公司的全称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法人我也不清楚,但我知道赵某琳是鑫长沣公司的负责人,鑫长沣公司在吉林省安图县。我开几个公司,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康洁能源有限公司、滕州益新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领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都是授权式管理,我将公司管理的权力交给法人,法人是实际经营者,但是山东领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还没开始运营。2020年12月份,赵某琳找我说他有一家公司,有300份百万面额汽油发票,问我接不接。赵某琳找我的时候,正好辽宁洛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的韩某来东营找我问我辽宁洛可可公司有没有啥用途。我和韩某谈好价钱,我让吴某代表安图鑫长沣公司负责人去找韩某对接开票的细节,韩某接受鑫长沣公司的107张发票(面额百万的),价税1.19亿。我负责工作室的协调外围关系,联系上下家。工作室里有我、吴某、吕坤峰、侯康康、李某1、胡某、崔永亮、雷雷。我负责外围的关系协调,和吴某一起负责处理公司的大小事情。吴某主要负责工作室的具体业务,比如开票业务,安排吕昆峰打合同,有关工作室的业务他都管。吕昆峰负责打合同,吴某不在时候他负责工作室的开票工作。胡某负责开车,邮寄发票。雷雷负责在工作室配合吕昆峰打合同,开票工作。崔永亮负责在工作室打合同。李某1是在我管理的公司益新金控股有限公司上班,我一个月给他开7、8万左右。我和赵某琳是吃饭时认识的,后来我是通过和安图县鑫长沣有限公司做过单业务熟悉的。过单就是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开出发票,完成货物交易。我和韩某也是和朋友在一起吃饭认识的,后来韩某拿着洛可可的资质来找我说洛可可可以过单,这样就出现我和鑫长沣与洛可可之间的虚开发票的业务。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炼油厂,从炼油厂生产成品油后销售需要交23%的消费税,我从赵某琳手中买发票,然后再进行销售这样枣庄泰和燃油公司就是买进货物再卖出货物,进销项的税款就抵扣了,这样枣庄泰和燃油就能省下消费税,扣除赵某琳和洛可可从中抽取的手续费,我能从中赚取120万元。考虑到把赵某琳手里的发票直接开到枣庄泰和公司的话怕税务部门追查,就想到找一个公司把票过一下。我就找到之前认识的韩某,韩某是辽宁洛可可的业务经理,我把过票的想法跟韩某说完韩某也同意了,之后韩某来到山东与我见面,双某简单交流之后我把这笔业务全权委托给吴某办理的。2020年11月份,山东省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门给中石化供给外采汽油。山东省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韩静让我带她一起做业务。当时赵某琳知道山东省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我用来做外采的公司,赵某琳说辽宁洛可可公司没用完的发票想开给山东省恒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我说你想开就开,开出去用不了就白开了。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转给李某11000万元,是因为赵某琳主要是卖发票,他不需要走对公账户,需要走私人账户,辽宁洛可可只能走对公账户,所以才走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的账户,枣庄公司的法人是我的弟弟王某1,实际是我掌握,我让吴某用对公转账给李某11000万元,就是用李某1的卡走的账。李某1的银行卡转给赵某琳800万,是赵某琳把安图鑫长沣公司的发票虚开给洛可可的票钱,就是虚假发票的盈利部分,这属于我向赵某琳买了2万吨的票钱。赵某琳只盈利800万,因为他利用安图县鑫长沣虚开的发票,其中开给辽宁洛可可公司的约1亿发票抵税了,正常我给他1100万左右,开给山东恒辉源约2.2亿的发票,被安图县税务局作废了,没有抵税,所以就没有给他钱。我开始是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1308室,后来济南市汉峪金谷A3-5-3617室和山东省济南市国华印象别墅6区6号楼102室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
2.被告人赵某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我倒卖鑫长沣公司被刑事拘留。鑫长沣公司是张某1和成某杰注册的,他们把公司卖给刘某,刘某卖给我,我把公司卖给吴亮亮了(吴某的外号亮亮),钱是吴亮亮给我打的。2020年6、7月份左右,当时有人请吃饭,王某和吴某也在,王某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我是卖汽油的,王某说那个不赚钱,以后让我收公司给他,这个赚钱。2020年10月份左右,在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王某的办公室,王某又和我说让我整点公司卖给他,我当时问王某这个我不会,王某说让我问吴某,吴某懂这些,当时吴某也在王某的公司里,告诉我能用到的公司都是税控盘有成品油模块的,公司资质要好,当地的关系也得好,不能总查这个公司,还得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说的这些就是一个能过票还没有人查的公司。我找来的公司按发票给我钱,一张百万面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3万元人民币。之后我就把这个事和刘某说了,刘某说他去找公司,让我和王某、吴某对接。过票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拿过来了,叫安图县鑫长沣公司,手续也拿过来了,让我过去验税控盘,然后准备100万元现金给成某杰,安图县鑫长沣公司的人叫成某杰。我打电话给吴某,说公司找完了,人家先要100万元。吴某让我到垦利区明珠大厦13层,王某和吴某的办公室,给我现金100万元,我去了垦利区锦江之星酒店,当时和成某杰一起来的还有两个人,验过税控盘后,我发现成某杰带来的鑫长沣公司税控盘内没有成品油模块,我和成某杰说等税控盘补回来后钱再给你。2020年12月25日晚上,刘某告诉我,税控盘加了成品油模块,让我去取,我没有时间,我就让我朋友去取的税控盘,并把100万元现金给了成某杰。在明珠大厦王某和吴某的办公室,我把税控盘和营业执照给吴某了。吴某问我发票在哪,我说人家说等付完尾款再给。公司给我们之后,我们需要支付585万,刘某告诉我说他和成某杰谈的价格是发票内1吨油65元。刘某一直给我打电话要尾款485万,
2021年1月12日,我的招商银行6214835642331289卡收到了吴某8笔100万元的汇款,其中600万元是我卖安图县鑫长沣公司的钱,200万元是之前我和王某做生意王某欠我的货款。我汇给刘某尾款485万元,给中间人苟福昌、孙莱阳80万元,余款自己花了。第二天,我去明珠大厦把成某杰给我的300多张百万元面板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吴某了。2021年2月份,刘某告诉我鑫长沣公司出事了,张某1举报我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的办法是把税款补上,需要补交300多万元。2021年2月24日吴某给我的招商银行卡(×××)打过来了400万元,让我补交税款。刘某让成某杰去安图县税务局补交资料时,成某杰被抓,刘某出去躲,我成了网逃。我联系垦利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李伟出面解决,李伟让我把我剩下的钱都给他,他去帮我办这个事。我取现400万元给了李伟360万元,剩下的40万元自己用了。鑫长沣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真实货物更没有实际交易。我所说的卖公司就是给王某和吴某找“空壳”公司,王某和吴某利用这些公司开具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通过过单这个过程赚取好处费。
3.被告人成某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6月份开始我给张某1开的车。2020年7月份左右,刘某、张某1、我一起吃饭时,刘某对张某1说要从事过单业务(虚开发票),刘某让张某1找个地某注册公司,他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和销项合同,在注册公司当地领取发票后,将公司的税盘、网银和发票都交给刘某,刘某给张某1一定的利润。在山东省注册成立公司当地税务部门给的发票数量少、额度小,我们成立的公司在对接上下游公司进行开票业务时赚取中间利润就小,而且抵扣相关税款的数额也小,但在山东省以外成立注册外地公司,能够从注册成立的当地税务部门领取数量较多的发票,额度也比较大,在对接上下游公司进行开票业务时赚取的利润会多一些,抵扣的相关税款也会多一些,而且当时林某说他在安图有人脉,所以2020年11月20日在安图注册成立了鑫长沣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王巍是张某1的朋友吴伟某找的,因为过单的事情风险比较大,所以找个局外人。过单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省那边都叫过单,过单是违法行为,所以我们找局外人避免节外生枝。鑫长沣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我和张某1、林某、贾某,我和张某1是一伙的,我是替张某1办理成立公司相关手续,林某和贾某是一伙的,刘某和赵总是从鑫长沣公司买发票的人。我们成立鑫长沣公司之后把增值税发票卖给刘某的话,每吨汽油给提成60-65元人民币。注册公司这某面是我和张某1负责提供法人和注册公司相关资料,林某和贾某负责找人注册公司,我和张某1占利润的20%、林某和贾某占80%,开票后的销路由我和张某1负责,开票数额由林某和贾某负责。张某1因为涉及别的案件,在北京被抓,公司所有开展业务的手续都在张某1手里办不了业务,所以刘某让我带法人王巍去安图补办鑫长沣公司的手续。在安图贾某、郭某1、赵某陪我补办了各种手续。在税务局贾某给我两份合同说:税务局工作人员问的话就把手续拿给他们看,领发票时问要领多少发票,就说按合同额度的一半,不能低于2.7亿不能高于3.5亿。办理业务时我说310张或者320张发票都可以,工作人员就给了320张面值一百万元税票。下午我和王巍、郭某1、赵某四人从延吉飞到青岛市。赵总派人接机,让我们在东营市垦利区石化公司附近的锦江之星宾馆住宿。赵总到宾馆发现我们带来的税控盘中没有成品油模块,我把这个情况跟刘某和贾某说了后,第二天郭某2带税控盘回安图,25日晚间回到东营市垦利区后我给刘某打电话,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到宾馆,用自带的手提电脑确认税控盘没问题后,把税控盘、U盾带走离开了。过了7、8天,刘某过来把发票取走了。补税控盘是因为刘某他需要用税控盘开发票。2021年1月初,刘某给我转账的128万元就是给我和张某1的好处费,其中有张某1的一半。因为我和张某1有债务关系,我扣除一部分后,给张某1转了9万元,给了法人王巍3万元,还账70万元左右,剩下的我消费了。2021年3月11日,我送到安图税务局的材料和合同是刘某在山东省广饶县银座商城给我的。成立安图县鑫长沣公司主要目的是办理“过单”业务。
(四)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延安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省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岳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勘验结果该地点不是该企业注册住所地。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成某杰辨认出刘某、贾某、赵某琳、郭某1、赵某、林某;韩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胡某、吴某;被告人王某辨认出吴某;郭某1辨认出被告人赵某琳、刘某;被告人赵某琳辨认出被告人成某杰、王某、吴某、李某1;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李某1。
(五)视听资料
王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录音录像证明:第一次讯问过程视频流畅完整,第二次讯问过程视频不够流畅和完整。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杰提供了与刘某、赵某琳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因无法核实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成某杰的主观故意,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原审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及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前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审依法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舜华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安图县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谈话教育记录》,安图县看守所狱医及干警证言,同监室在押人员证言,被告人王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原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人王某的第一次讯问过程视频流畅完整,与笔录内容吻合,对该供述予以采纳。第二次讯问过程视频不够流畅和完整,不予采纳;经审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9时59分至10时35分搜查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国华印象别墅区园华印象小区6区6号楼102室,搜查出金税盘、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公章等物品,制作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开始是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明珠大厦13楼1308室,后来搬到济南市汉峪金谷A3-5-3617室和山东省济南市国华印象别墅6区6号楼102室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且对扣押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均进行注明,扣押物品情况客观真实。原审对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本案无关的物品予以返还或另作处理。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被告人均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赵某琳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增值税”是以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只有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才享有在销项中抵扣的权利,即只有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缴纳了增值税,且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应抵扣的情形,行为人才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达到偷税目的。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虚开行为之一,便可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当予以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从侵犯的具体法益予以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客观某面是虚开造成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从而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可能包含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不应有虚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归案后均如实做了有罪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均证明被告人王某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赵某琳、成某杰为了获取交易费,明知他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积极参与犯罪,且得到了相应的非法利益。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赵某琳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赵某琳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具体分工不同,但三被告人的行为都是为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琳、成某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赵某琳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成某杰提出的,对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没有参与共谋,没有主观故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补办公司手续及领取发票的过程中,是被指挥或安排的辩解,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规定,予以惩处。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购公司、支付开票费等某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琳、成某杰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成某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原审2023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赵某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成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安图县公安局已扣押的未随案移送实物(详见扣押清单)中,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物品清单附后),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其他与本案无关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成某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崔克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且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法定场所外审讯,应予排除;
2.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某参与主导了安图鑫长沣公司的虚开犯罪,安图鑫长沣公司的成立,伪造合同领取发票等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认定是上诉人让赵某琳找公司与吴某对接无证据证实,本案关键税控盘的传递过程,没有证据证明与赵某琳和上诉人有关。作为关键证据的本案安图鑫长沣公司税控盘、网银、发票去向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安图鑫长沣公司与辽宁洛可可公司对接是上诉人介绍吴某做的,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操作安图鑫长沣公司,并用辽宁洛可可公司过单,一审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认定上诉人是主犯的证据不足;
3.本案证据存在大量自相矛盾,全案事实不清,安图鑫长沣公司的策划成立是2020年7月份,早于判决书认定的时间,证明公司成立与上诉人无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参与主导虚开,也没有证据证明网银给了上诉人或吴某,现有证据全部证实到了刘某手中,而刘某与上诉人没有联系,现有证据证明安图鑫长沣公司与上诉人没有联系。本案认定上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不准确,建议二审予以纠正,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郑继刚的辩护意见:
1.上诉人王某的讯问笔录及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签字过程等,均属于非法取得证据,应予以排除;
2.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发票的犯罪地未查清,认定王某为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及王某、吴某利用洛可可公司手续向几家公司虚开,没有证据证明税控盘交给了王某,没有证据证明由王某、吴某虚开票据;
3.鑫长沣公司是虚开票据公司,而恒辉源公司、洛可可公司为下游公司,王某不认识张某1、刘某、成某杰等人,未参与鑫长沣公司成立、预谋、促成交易过程,未参与下游公司材料交接、虚开、支付款物等过程。本案中,王某介绍赵某琳、韩某与吴某认识导致虚开结果,作用应在成某杰、赵某琳之后或认定从犯。
4.起诉认定2020年11月王某、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告诉赵某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二人,王某具有购买故意,赵某琳、王某供述,在买卖发票故意上可以相互印证,王某多次供述只有买发票的故意,至于赵某琳与吴某对接过程中超出购买发票故意与王某无关,王某没有参与发票价款议价,发票数量、金额、交付对接,王某应只在购买发票犯意内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对全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建议对王某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并认定从犯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任飞翔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1.上诉人仅是通过苟富昌介绍,从中帮忙购买公司,对于购买某是为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知晓,上诉人与刘某并不是合伙人关系,所有交易流程细节均由宋某、苟富昌及刘某敲定。成某杰将鑫长沣公司的税控盘、网银交给的人员并不是上诉人安排的人员,而是刘某的老板,也并非上诉人向成某杰、林某支付100万元定金,而是王某一某支付,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虚开发票的意图,只是为了帮助促成公司的买卖,从而获得辛苦费;2.关于鑫长沣公司是谁提出成立,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实际控制人并未查清,张某1被抓后,谁提出补办鑫长沣公司手续及补好成品油模块以后,谁去取的税控盘未查清,出售鑫长沣公司后获利分配情况也未查清。上诉人在本案中获利最少,却成了虚开中间一环的关键人物,明显不符合常理;3.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以及证实上诉人知晓王某、刘某等人具体操作过程,更不知道王某、吴某具体如何利用鑫长沣公司开具发票,现有证据仅仅证实上诉人有帮助王某或吴某购买公司,整个案件过程中,除了从成某杰处拿到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没有参与任何事情,经上诉人支出的费用本质上也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花费的对价,而非骗取国家税款的对价,一审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4.一审判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明显过重,与上诉人在此事中的过错和作用程度不符。上诉人就是一个顶罪的,后续口供改变不能认定其不构成坦白,上诉人无论在情节上,最终获利上均低于成某杰,而量刑却高于成某杰不合理;5.上诉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除帮助案外人从成某杰处拿到空白增值税发票外,没有参与任何事情,不知道鑫长沣公司成立及领取发票过程,也不知道发票拿回后具体使用流程,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作出无罪判决。
上诉人成某杰的上诉理由:1.一审庭审过程中,为证明没有犯罪故意,上诉人提供了与刘某、赵某琳的通话录音,但因无法核实真实性,原审未予采信。上诉人认为从通话时间和内容,可以还原在2021年1月16日到2021年3月期间,上诉人一直在问刘某、赵某琳,二人是否按照合同发货,发货之后是否报税的问题,二人回答都是正常业务、正常发货,已经报税,证明上诉人在1月16日至3月期间确实不知道刘某、赵某琳做什么,一直被欺骗利用;2.上诉人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下大错,后悔自责,但家中有父母子女需要照顾,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自己错误行为,上诉人无前科劣迹,系从犯,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建议二审在原审量刑幅度下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的机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上诉人王某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崔克龙向本院提交龙井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一份、延吉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诉人王某具有立功情节。情况说明证实:(1)2023年8月23日龙井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延吉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称,在2022年11月份,尹某在龙井市的一家练歌厅被人强奸,接到线索后民警开展调查,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经查,被害人尹某在2022年3月份期间,在龙井市天下练歌厅内给金某陪酒过程中,被金某强行拉到另外一间包房内实施强奸,2023年8月23日民警将金某抓获归案,于同年8月24日刑事拘留,于9月28日取保候审;(2)2023年9月1日延吉市公安局接到延吉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检举揭发,称在押人员李杨以供电局名义诈骗鑫尚电器老板陈立功30余万元电线,诈骗创泰电器老板8万余元的电线,后经查,李杨涉嫌诈骗罪,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提交针对上述《情况说明》进行核实后调取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王某举报的尹寻草被强奸案,龙井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犯罪嫌疑人金成男被取保候审;王某举报的犯罪嫌疑人李杨因其他犯罪事实已于2023年4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杨涉嫌犯诈骗案(陈立功被诈骗案)即此次被举报事实延吉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侦查。
上诉人成某杰的辩护人提交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证明一份,以证明成某杰母亲在家务农,常年有病,父亲去世多年,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困难,成某杰已离婚,有一对双胞胎需抚养,成某杰居家期间表现良好。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建议法院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交如下证据:
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送达回证、讯问笔录,举报信,安图县人民检察院驻安图县看守所检察室谈话教育笔录,证明成某杰向安图县人民检察院驻安图县看守所检察室举报他人犯罪,但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延吉市公安局后,因线索不清被退回,不构成立功;
2.延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三份,证明赵某琳所举报案件系在押人员朴寿日已举报事实,不构成立功;
3.延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延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延吉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王某在押期间举报其他事实未能核实,不构成立功。
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1、2表示无异议,对证据3表示,证明王某有立功情节。
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1、3表示无异议,对证据2表示,赵某琳举报强奸案系不同于朴寿日举报案件,涉案人员也非同一伙人员,应认定构成立功。
上诉人成某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提交的上述证据中,王某揭发李杨涉嫌诈骗犯罪行为、举报金成男涉嫌强奸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能够证明王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予以采纳,其他无法证明王某、赵某琳、成某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成某杰的辩护人提交的村委会情况证明,与成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关,不予采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发表如下意见:
1.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排除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已关注并审查证据合法性,已排除部分讯问笔录,故其他理由不应采纳。本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刘某、韩某、李某1、胡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明细证实王某主导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其虽没有实际参与安图鑫长沣公司的成立及领取发票过程,但不影响主犯的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主导整个虚开事宜,虽有部分人员尚未到案导致部分细节尚未查清,且王某否认虚开的事实,但无论是谁取走发票,都是赵某琳将发票交给王某。另,在案证据及王某二审当庭供述能证实王某是枣庄泰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且证人褚某的证言及发票明细,公司抵扣税款情况、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应交税费明细单等证据证实安图鑫长沣公司向辽宁洛可可公司开具的发票已抵税,辽宁洛可可公司向枣庄泰和公司开具的发票也已抵税的事实,故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上诉人赵某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承认王某、吴某和赵某琳说过收购公司是为了过单,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和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案证据能够佐证,足以证实其主观故意,但赵某琳无正当理由翻供。本案苟福昌是否到案及是否参与,在原审已认定赵某琳系从犯情况下,不影响赵某琳的定罪量刑,故赵某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3.上诉人成某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认明知注册鑫长沣公司是为了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刘某用于抵扣税款,结合证人刘某、张某1的证言,成某杰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作用、牟利情况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主观故意,原审已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罪名正确,王某具有立功情节,故建议结合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庭审表现,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建立空壳公司、支付开票费等某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赵某琳、成某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王某讯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系非法取得证据,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已召开庭前会议,并依法排除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其他现有在案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故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在案证据应认定王某构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赵某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认定赵某琳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违反税法的虚开行为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与真实交易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不相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某支付增值税税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当期销售税额的凭证。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1、林某、贾某、褚某的证言,足以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真实货物交易,亦抵扣了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危险,严重危害税收征管。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的供述,证人韩某、高某、刘某、李某1、胡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主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而赵某琳、成某杰为了从中获利,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主观上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故上诉人王某、赵某琳、成某杰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王某、赵某琳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琳是受苟福昌指使,而参与其中,苟福昌、宋某等人并未到案情况下赵某琳成为虚开环节关键人不合理,赵某琳后期供述是陈述真实事实,表明自己仅是一个顶罪的,不能否定其坦白情节,原审量刑不合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赵某琳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均承认王某、吴某和自己说过是为了“过单”即明知没有实际货物和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有王某、成某杰供述及证人刘某、赵某、郭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交易流程、税控盘、空白发票的流转过程,足以证明赵某琳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安图鑫长沣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参与中间环节,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而赵某琳无正当理由当庭翻供不属于坦白,且苟福昌等人是否到案,不影响对赵某琳定罪量刑,原审根据赵某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定系从犯,对其已减轻处罚,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琳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成某杰及其辩护人提出成某杰没有主观犯罪故意,成某杰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无前科劣迹,二审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成某杰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前述已经评判,故不再赘述。成某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延吉市公安局核实后,因成某杰提供线索不充分而未能查证属实,不属于立功,原审根据成某杰系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成某杰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上诉人赵某琳、成某杰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鉴于,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证明王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24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赵某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第三项,即:被告人成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第四项,即:安图县公安局已扣押的未随案移送实物(详见扣押清单)中,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物品清单附后),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其他与本案无关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第五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成某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上缴国库;
二、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24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上诉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罚金已向原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杰
审判员 金虎哲
审判员 韩虹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翔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