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3)赣07刑更753号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赣079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9.2万元,退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同月22日,江西省赣州监狱以《关于撤回罪犯李某金减刑建议的函》提出,罪犯李某金在2023年12月9日中午出现先动手打人的违规行为,对该犯给予扣考核分20分处理。经监狱讨论决定,撤回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赣州监狱撤回对罪犯李某金的减刑建议。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志梅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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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