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刑更1143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渝0108刑初7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镇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康某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康某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表扬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康某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认为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恰当,不再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某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硕
审 判 员 曹 亮
审 判 员 蔺 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铁儒
书 记 员 秦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