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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1刑终1238号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1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刑终123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湘0181刑初12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通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经过查阅本案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5月6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网络非法资金,仍将被告人黄某川办理的账号为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为6226********、6226********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被告人张某秀办理的账号为621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为6225********的招商银行卡,黄**办理的账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杨育松办理的账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吴志生办理的账号为6235********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周某被骗将65万元转入张某办理的账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张某应他人要求将其中的265256元转入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提供的上述银行卡内,在此过程中,张某亦被骗向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转账共计99944元。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在用上述银行卡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共计365200元后,用二人身份信息在“火币”APP上注册的账号及用二人妹夫冉博身份信息在“欧易”APP上注册的账号,分十二次在上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可互相交易)以低价购进再高价出售USDT虚拟货币给他人的方式,为他人转移网络非法资金共计328313.81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6886.19元。

2023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主动赔偿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7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汇总、“火币”APP账号信息截图、购买及出售USDT虚拟货币记录截图、收条;上游犯罪被害人周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以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川、张某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诉人黄某川上诉称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7000元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阅卷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川、原审被告人张某秀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以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上诉人黄某川、原审被告人张某秀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川、原审被告人张某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川、原审被告人张某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针对上诉人黄某川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与原审被告人张某秀共同退赔了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7000元属实,原审判决已予认定并对其从处罚,而缴纳罚金系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新文

审 判 员 龚 文

审 判 员 黎亦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腾

书 记 员 黎 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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