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刑终4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冀0982刑初7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彭某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强伙同他人投资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欧易”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伙同林某钰、吴某帆等人私下贩卖虚拟货币,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262663.61元。2022年4月14日,涉案一级卡账户姜某顺的银行卡内转入河北省任丘市南新宅的被诈骗款35万元,其中5万元后转入涉案二级卡账户林某钰的银行卡内,其中10.9万元后转入涉案二级卡账户赖某华(林某钰、吴某帆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尾号5155的银行卡中。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强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彭某强家属赔偿南新宅经济损失15.9万元,取得南新宅谅解。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诈资金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强一审庭审中虽不认罪认罚,但考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侦查阶段主动赔偿关联诈骗案件被害人南新宅涉案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某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确定其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彭某强上诉及辩护人均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其没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真相,还彭某强清白。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对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彭某强上诉及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彭某强伙同他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欧易”网络交易平台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明知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亦明知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可能存在“黑钱”,其在侦查阶段亦供称“公安机关告诉他们被冻结的银行卡里有涉案资金时,他们会记录被冻结的银行卡以及解冻的时间,等解冻后就会把钱转走,然后把被冻结的卡注销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明知涉案资金涉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2、彭某强投资管理的团队交易模式异常。根据彭某强及同案犯林某钰等人供述,该团队的部分交易行为绕过“欧易”平台的正常交易,通过平台外私下交易方式获取更高的利润,属于异常交易行为。3、彭某强组织、招募多人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根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交易过程中流水巨大,涉及34个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达3262663.61元,上述数字均系通过国家反诈中心网络平台查询统计,在金融机构、公安机关止付提醒后,其在明知止付资金来源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并转换成虚拟货币进行转移,明显属于转移犯罪所得。综上,纵观整个交易团队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异常,彭某强在投资、管理虚拟币交易团队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对交易性质的认知能力,能够认定彭某强对其投资、管理的虚拟币交易团队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的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且主观明知,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上,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诈资金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彭某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侦查阶段主动赔偿关联诈骗案件被害人南新宅涉案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纪召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