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刑更521号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湘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汤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湘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201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9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0月2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统计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37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有庆
审 判 员 黄和平
审 判 员 薛谷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军
书 记 员 苏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