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刑终77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李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黑11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李某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学君、检察官助理陆海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红及辩护人武文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3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红在QQ上添加“小眯”为好友,“小眯”告知李某红通过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可以按照1万元流水给600元好处费的比例给其抽成。李某红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仍同意将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6********)、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提供给对方。2023年5月20日,李某红按照“小眯”的指示,从上海市来到福建省云霄县将上述银行卡交给“洗钱”跑分团伙成员完成验卡。次日9时许,李某红跟随两名“跑分”团伙成员来到福建省云霄县的某山上,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卡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洗钱”跑分团伙成员使用李某红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洗钱“跑分”活动。当日,李某红提供的两张银行卡为“跑分”犯罪团伙转账共计239万余元,已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8.7554万元。2023年5月25日,李某红在山西省忻州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红中国银行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照片证实:李某红涉案中国银行银行卡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红的自然身份情况,2023年5月24日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将李某红上网追逃,2023年5月25日李某红到静乐县公安局投案。
3.山西省忻州保德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红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静乐县公安局送往保德县看守所临时羁押。
4.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李某红的vivo牌手机和身份证因涉嫌诈骗案件被扣押。
5.李某红的活动轨迹截图、吉祥航空登机牌证实:李某红于2023年5月20日乘坐吉祥航空HD1197号航班从上海来到厦门,并于次日1时19分许入住福建省云都宾馆。
6.李某红卡号为6216********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红涉案中国银行银行卡的开户情况和转账记录。其中,案发期间转账总流水约79万元。其中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48.7554万元。
7.李某红卡号为621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红涉案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的开户情况和转账记录。其中,案发期间转账总流水约160万元。
8.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李某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从于红梅手机中调取的电子数据证实:李某红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资金的相关情况。
9.被告人李某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3年5月19日,其收到陌生电话发来的短信“想赚钱就来加我这个QQ号154872××××”,其因为当时特别缺钱就添加了QQ昵称为“小眯”的好友。“小眯”问其是否有赚钱的想法,其答复有。“小眯”问其是否有银行卡,并且问是哪个银行的银行卡,告知其按照1万元流水给600元好处费的比例给其抽成。其告诉对方自己有建设银行银行卡、中国银行银行卡、邮政银行银行卡,因建设银行银行卡不在身边,其按照对方要求将身份证、中国银行银行卡、邮政银行银行卡放在一起拍了照片发给了小眯”。小眯”继续追问这些银行卡是否有网上银行,是否为一类卡,其告知对方均有网上银行,而且都是一类卡。次日早上,“小眯”告知其需要到福建厦门附近去做,这些都是赌博转账的钱,绝对安全,让其放心。其询问对方去洗钱跑分吃住行是不是包括在内的,“小眯”承诺费用全包并给其购买了上海去厦门的机票。到了厦门后,其按照“小眯”的指示乘车来到云霄县。当晚其与“小眯”的小弟见了面,并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验卡通过后给其300元让其自己找个地方住,告知第二天接其去洗钱跑分。其找到宾馆后将位置发给了“小眯”,5月21日早上其乘坐出租车来到“小眯”小弟指定的地点,接着乘坐摩托车到了云霄县的一个山里边。到了以后看到了一个白色的简易帐篷,帐篷里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把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交易密码要走了,剩下的人一起看着其,不让其跑。大概操作了6个小时以后,他们把东西还给了其,并让其返回宾馆,等公司财务把其银行卡洗钱跑分的抽成算出来之后会有人给其送钱。对方将其送到有小黄车的地方,其自己骑着小黄车回到了宾馆。但后来其没有收到好处费,就乘坐动车返回了上海。到了上海后山西省静乐县警方给其打电话说其因涉嫌电信诈骗被黑龙江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了,其坐货车去静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方在洗钱跑分期间使用其邮政银行银行卡让其刷脸时,其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就没有刷脸。
10.从李某红手机中调取的电子数据证实:2023年5月19日QQ昵称为“小眯”的人向李某红询问其持有的银行卡信息(银行卡照片、是否为一类卡、转账额度)及手机银行开通状态,告知走的是赌博料很安全。到指定的地点后如果时间早就可以直接做,要是太晚的话要先安排小弟验卡,验完会给其拿点钱开酒店吃饭,隔天早上去山上做事,做完后会载其下山在酒店现金结算,这种料可以做三四天,想多赚一点就多做几天,由其自己决定。2023年5月20日李某红按照“小眯”的指示从上海来到厦门。
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红所提,事前并不知道其银行卡要被用于转账跑分的辩解。经查,根据李某红与“小眯”的聊天记录和李某红的供述可以证实,李某红在前往“小眯”指定的地点进行跑分前,已明知小眯等人会使用其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为收取明显异常的“好处费”,仍通过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协助他人转移赃款,结合李某红的认知能力,足以认定李某红的主观明知程度,故李某红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某红所提,在意识到对方可能用其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后,其拒绝刷脸验证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因受到对方殴打,才被迫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交由对方使用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红犯罪时系受到胁迫,且李某红本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故李某红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红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在案扣押的其他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罪名不当,其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理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红并不存在协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帮助转移的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某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上诉人李某红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红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且不明知转移款项为犯罪的所得,并未实施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卷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李某红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提供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红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红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卷李某红到案经过及供述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红虽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又推翻原有供述,且翻供理由与在卷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李某红未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巍
审判员 王兆江
审判员 李欣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