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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刑终615号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2   阅读: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刑终61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皖0321刑初564号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及辩护人张云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李某在刘杨的安排下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勐波后经营饭店生意,后其在明知刘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在2020年年初将其饭店改为刘杨诈骗窝点内部食堂,并参与诈骗窝点犯罪活动,在诈骗窝点内任“代理”,负责介绍拉拢国内人员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并管理诈骗小组,从组员骗得钱款数额中按比例提成。被告人李某在该诈骗窝点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一年,2021年4月通过国门回国,同年4月15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基本情况及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信息:证实未发现李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隔离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于2022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3日解除隔离后收押。

4.安徽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怀远县公安局关联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与本院办理的刘秀等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为关联案件,本院有管辖权。

5.李某住宿登记信息、飞机航班信息等:证实被告人李某偷渡至缅甸及回国的经过。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同案犯李龙供述:我是2020年7、8月份到的诈骗公司,到11月份一共干了两三个月。我们公司一楼是食堂,二楼是上班的地方,上面两三层楼都是宿舍。

8.同案犯戚某供述:我于2020年在缅北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在缅北勐波卡尔顿酒店对面的诈骗公司里我认识了很多人,“狗熊”在公司是一级代理,“GAG”是组长,李某也是一级代理,公司一楼食堂李某包下来了,他自己也在公司有小组在搞诈骗。

9.同案犯朱超供述:我所在的诈骗公司里代理大概五六个,组长有十几个,大多数是四川人。“狗熊”的老表叫李某,在公司承办食堂,李某自己也有一个组干诈骗,是代理。

10.同案犯王芮供述:在缅甸诈骗公司我认识代理“狗熊”、组长“GAG”、小智、方舒瑶、李某,小智和方舒瑶在我上班一个多月后来的,李某是食堂承包人,自己也带一个组干诈骗,好像是代理级别的。

11.同案犯许铮供述:我在缅甸诈骗公司从2020年9月一直干到2021年3月左右。公司大老板是“海哥”,还有“二娃”,代理级别的有“狗熊”“二毛”“光头杰”、李某等,李某还承包食堂,食堂工作人员是胡志某、李红芳、郭森等。我是街机这一组的,这组的代理是狗熊。高强、高文(音)两兄弟一组,有个组员叫“老何”,他们代理是李某,李某和老板关系很好。

12.同案犯方舒瑶供述:我是2020年9月底到缅甸“狗熊”的勐波诈骗公司。2021年二三月份“狗熊”让我去厨房帮忙打杂,后诈骗公司搬走我就不干了。公司从上到下分别是大老板,二老板,代理(主管),组长,组员,同时还有管食堂、后勤的人等。老板代号是“海哥”,福建人。二老板代号是“二孩”“二娃”,四川人。主管代理有二毛、罗总、阿豪、李某、杰哥(阿杰,光头杰)、狗熊、还有一对四川夫妻。李某是嘉鱼人,与“二娃”关系密切,做代理同时也管理食堂。高风、高强共同管理一个组,他俩是李某手下的组长,与李某较为熟悉。我去诈骗公司时,高风、高强就已经在诈骗公司了。他们手底下多的时候有十几个组员,少的时候就几个组员,有老张(河南人)、老何(山东枣庄人)、还有高风、高强叫来的老乡,四川人居多。

13.同案犯罗相林供述:2020年3月份,刘杨联系我说他跟“海哥”合伙开的诈骗公司,让我多带几个人去里面上班,我在这干了有一年左右。老板下面是代理,有我、小吴、方登位(我们三个是合伙代理),“光头杰”“狗熊”“冰娃”、李某、“小黄毛”“二毛”“阿豪”“老五”“大胖”等,代理下面人多的有主管。李某做代理的时间跟我差不多,有一年左右,后来李某又承包了公司食堂。李某下面有两个代理兼组长叫“高峰”“高强”。

14.同案犯罗孝荣供述:2020年1、2月份,我问“海哥”借了1万元,他让我去缅甸帮他,让我当代理。2月底3月初我偷渡去缅甸,跟我一起去的有罗孝祥(“光头强”)、罗源(“毒豆腐”)、罗孝锋、杨代贵(“教授”)、“杨过”,公司老板是“海哥”和“二娃”,“阿果”和“全哥”是总主管,我和杨岱锦(老五)、“罗总”“光头杰”“阿豪”“狗熊”“某哥”等20几个人是代理层。

15.同案犯江滋艳供述:2020年4月我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勐波诈骗公司上班,直到2021年6月回国。公司的最高层是老板,一个叫“二娃”,一个老板叫“阿海”,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阿豪”“狗熊”“某哥”“阿杰”“罗孝荣”“老罗”,“某哥”除了做代理还包食堂。代理下面是组长,组长下面就是组员。公司一楼是厨房,二楼是诈骗工作的地方,三楼往上是宿舍。

16.同案犯罗孝锋供述:2020年2月罗孝荣带我、罗源等人偷渡到缅甸勐波诈骗公司,干了一个月左右公司搬到卡尔顿酒店对面,我干到2020年8月偷渡回国。公司一共有六层,一层是食堂,二层是办公室,三层往上是宿舍。公司老板是“阿海”。老板下面是主管,主管叫“阿果”,主管下面是代理,有“狗熊”“老罗”“二娃”“阿某”“大胖”等人,“阿某”平时有人喊他某哥,四十多岁,公司的食堂也是他包的。

17.同案犯罗源供述:2020年2月底罗孝荣带我、罗孝祥等人偷渡到缅甸“海哥”诈骗公司,干了四个月左右偷渡回国。公司大概有一百多人,最高层是老板“海哥”,老板下面是财务“阿果”,财务下面是代理,有“狗熊”“阿某”“大胖”(罗孝荣)等人。诈骗公司的食堂也是“阿某”负责的,代理下面是组长。

18.同案犯罗孝祥供述:我于2020年2月偷渡到缅甸勐波诈骗公司工作四个月,在勐能的诈骗公司工作了二个月。公司的老板我不认识,老板下面是“阿果”,他负责接人和发工资,他是财务。“阿果”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分别是“二娃”“阿龙”“阿豪”、罗孝荣等人。通过辨认我还认出公司食堂的“某哥”,他在公司也有一个组干诈骗,他是一个代理。

19.同案犯邹华丰供述:2019年12月份我偷渡去缅甸,在保利皇宫内当保镖时,认识了“某哥”。在“某哥”的介绍下,我于2020年5月份左右到“二老板”的诈骗公司上班,我在诈骗公司里的绰号叫“高峰”。我哥邹云丰在公司里面的绰号叫“高强”。“某哥”是公司代理,同时也承包食堂,他平时大部分时间都会呆在公司,他不直接参与管理我们,他会让组长“阿伟”来管理我们。如果有新人进公司,也是由“某哥”带进去。“某哥”刚带我进公司的时候,身份证是由“某哥”收走,然后交给“二老板”,我只干了二十二天组长。代理手底下有小组专门搞诈骗,我哥邹云丰就是李某下面的组长,他带一个小组搞诈骗,诈骗得的钱李某能拿分成。

20.同案犯王劲松供述:2020年5月我和陈林、陈亚林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在诈骗公司上班一个多月。诈骗公司“海哥”是大老板,“二娃”是二老板,二老板下面是代理。李某在二娃公司承包的食堂,他也是个代理,他手底下有两个外号姓高的组长,高强、高峰两兄弟,李某手下还有李亮这个组长,这些组长以及组员都在李某手下干活,李某能从中抽成。

21.同案犯周佳琦供述:2020年4月郑思凡带我、许恒等人偷渡到缅甸勐波一个诈骗公司,干了三个多月从公司离开。我知道公司的代理有“狗熊”“四哥”“某哥”,“某哥”不仅是代理,也负责公司食堂。我去公司的时候“某哥”就已经做代理,他经常在实施诈骗的二楼办公室出现,还引荐一些人进诈骗公司。

22.同案犯许恒供述:2020年4月郑思凡带我、周佳琪等人偷渡到缅甸勐波诈骗公司工作,到公司之后“狗熊”先对我们培训如何诈骗,干到2020年7月。公司的最高层小老板是“二娃”的人,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狗熊”“蚊子”。代理下面是组长,组长有“小波”,组员有我、郑思凡、周佳琪、鹏儿、“龙”“立胜”(姓秦,嘉鱼人),其他组的组员我不熟悉。公司设有财务、保安、客服。李某承包了诈骗公司的食堂,他带一个组在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是诈骗公司的代理,小组里的人是代理拉进来的,骗到的钱代理也拿抽成,代理也是公司的一个小老板。李某的小组里有我们嘉鱼人,也有外地的,大概有六七个人。

23.同案犯王章维供述:2020年4、5月份我偷渡到缅甸邦康一个诈骗公司没几天就跑出来到勐波“二娃”的诈骗公司上班了三个月。公司的老板是“二娃”,老板下面是主管,我知道的主管有“二毛”,主管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有“狗熊”“某哥”“某娃”“罗总”;代理下面是组长,我知道的组长有孙洋、龚伟;组长下面是组员,另外还有后勤部长“全哥”“海虎”,财务“王小雨”。

24.同案犯杨岱锦供述:2020年3、4月份我和杨代江等人偷渡到缅甸勐波“海哥”诈骗公司,在公司开始就可以算是代理,我带着一帮人在公司干,我还知道一个叫“罗总”(老罗)以及叫“某哥”的人,他们在2020年是“海哥”卡尔顿诈骗公司的代理。“某哥”手底下的人比“罗总”多一点。

25.同案犯王建文供述:2020年8月我偷渡到缅甸勐波诈骗公司,一直干到2021年5月回国。公司的大老板是“海哥”,二老板叫“二娃”(重庆人)。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罗总”“狗熊”“某哥”“阿豪”“大胖”“杰哥”。代理下面是组长,我能叫出来的组长有“长毛”“高峰”“高强”“范伟”。我到诈骗公司的时候某哥是负责诈骗公司的厨房,也是诈骗公司代理,某哥下面有一个组,大概十几个人,他手下人的业绩比较好,能力比较强,每个月都能做到(诈骗)一两百万的业绩,“高峰”“高强”是跟着某哥干的小组组长。2021年2、3月份,某哥走了。

26.同案犯郑思凡供述:2020年3、4月份,我经张鹏介绍和李文、张路等人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在缅甸“二娃”的诈骗公司上班,2020年7月离开公司。公司老板是“二娃”,还有一个老板,“二娃”下面是代理,代理有李文、李某、杰哥、狗熊、肖胜,代理下面有组长、组员,组长有李佳、张波、李亮(李某弟弟),组员有我、张路、许恒、周佳琦、程龙、张智、强哥、奎子、任雄、秦立胜等人。公司还有后勤全哥,客服、技术人员。我认出李某手下的组员、组长、管理等成员,他手底下有一个诈骗小组,李志刚是李某手下的管理,组长是他弟弟李亮。

27.同案犯秦立胜供述:2020年3月我和郑思凡等人偷渡到缅甸勐波一诈骗公司,老板叫“二娃”,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李文、狗熊、李某、李某弟弟,李某同时还是公司食堂的负责人。

28.同案犯罗安堂供述:2020年3月份我偷渡到勐波“海哥”诈骗公司,我和罗孝荣合伙的代理,算二级代理,一级代理是直接跟老板合伙的。我手下的组长有二肥(姓龙)、疯子。我一直干到2021年3月份,公司搬到缅甸勐能,在勐能我们又上了两个月的班。公司老板是“海哥”、“二娃”,“海哥”在公司有四个组,“二娃”有七个组,我算“海哥”下面的二级代理,一级代理有罗孝荣、“光头杰”、“某哥”等人,二级代理有我、老五,我和罗孝荣、老五都属于“海哥”手下的,“光头杰”和“某哥”属于“二娃”手下的。一级代理手下的人要有实力,业绩比较强,这是最关键的,能挣到钱,人少点也无所谓。

29.同案犯李亚云供述:2020年4月李佳让我偷渡到缅甸勐波的诈骗公司上班,公司有食堂,食堂老板是李某,外号“某哥”,诈骗公司还没装修好的时候李某是把饭做好了送过来,装修好了之后李某就直接搬到一楼干食堂,李某还带了一帮人在诈骗公司干诈骗,他手下的人不多,有十来个人,李某是代理,李某组的组长是一个叫李亮的人,李某带过来的人都是李亮负责管理,李亮好像是李某的弟弟,是不是亲兄弟我不清楚。

3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二娃”问我要不要去缅甸开饭店,我确定去了以后“二娃”给我安排路线。我被带到勐波的一个酒店。过了两三天“二娃”来酒店见我,我在酒店住了一两个月后找门面开了一家虾神饭店。开业一两个月后,“二娃”在我饭店旁租了一个六层楼作为他们公司用。饭店本来是对外营业,“二娃”公司搬来后,疫情就有了,不让对外营业,我就只对“二娃”公司内部供餐,每次算账都是我去找大老板“阿海”(海哥)算饭钱,十天半个月算一下账。他们公司每天定好吃饭人数跟我说,到饭点我把饭打包送上去。2020年5月前后我妹妹李红芳和两个徒弟郭森、胡志某都过来了,是“二娃”安排的偷渡路线,他们都在我饭店里帮忙的。我在2020年5月份就知道“二娃”的公司是搞诈骗的,大老板是“海哥”,二老板是“二娃”,还有几个我能叫出来的绰号“全哥”、“狗熊”、“二娃”老婆“王小雨”、“小黑”、“高强”和公司财务“阿果”,不太清楚具体他们的工作,“阿果”是公司财务,公司里面不讲真名,见了面应该能辨认出来。我没带人进过诈骗公司,我没参与过,和他们没有联系。“高强”在四十岁左右,在“二娃”的公司是代理级别的,还有一个弟弟叫“高风”,“高风”好像没有职位。他们在我2021年4月份离开缅甸勐波时,都还没离开诈骗公司。

31.辨认笔录:辨认人李龙,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3号(李某)是诈骗公司的代理和食堂的某哥;辨认人王芮,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李某;辨认人许铮,辨认出第八组照片中的7号是在诈骗公司的“代理”李某;辨认人方舒瑶,辨认出第十组照片中的7号是在诈骗公司工作过的李某;辨认人罗孝荣,辨认出第十六组照片中的5号是公司代理“某哥”(李某);辨认人罗相林,辨认出第七组照片中的9号是第二个诈骗公司的代理李某;辨认人江滋艳,辨认出第十一组照片中的9号是诈骗公司代理和食堂老板“某哥”(李某);辨认人罗孝锋,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7号(李某)是诈骗公司代理阿某,也是食堂老板;辨认人罗源,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7号(李某)是诈骗公司代理阿某,也是食堂老板;辨认人罗孝祥,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7号是某哥(李某);辨认人邹华丰,辨认出第十一组照片中5号是承包食堂和代理“某哥”(李某);辨认人王劲松,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9号就是诈骗公司食堂里面的人(李某);辨认人周佳琦,辨认出照片中6号是缅北诈骗公司的代理和食堂老板李某;辨认人王章维,辨认出第十七组照片中6号是诈骗公司代理兼食堂老板“某哥”(李某);辨认人杨岱锦,辨认出第九组照片中6号就是“某哥”(李某);辨认人王建文,辨认出第十四组照片中8号是代理“某哥”(李某);辨认人郑思凡,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5号就是李某姐姐(李红芳);辨认人秦立胜,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5号是诈骗公司代理兼食堂老板李某;辨认人罗安堂,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4号就是诈骗公司代理某哥(李某);辨认人李某,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6号是高强,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是高风。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李某上诉称,其没有从国内拉人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经营的饭店一直对外营业,不是代理,其接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

辩护人辩护称,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现有证据认定李某在诈骗集团中担任代理,负责管理组长及组员并从中抽取提成证据不足;李某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李某系从犯,构成自首。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证据均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安徽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怀远县公安局关联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与怀远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刘秀等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为关联案件,故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案犯邹华丰、周佳琦供述能够证实李某拉拢人员进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同案犯李龙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轨迹信息等证据证实,李某在缅甸勐波刘杨的诈骗公司经营内部食堂并从事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时间约一年,李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担任代理,负责管理组长及组员,并从中抽取提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原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李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克链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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