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刑终8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某某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某某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某某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冀0684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21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明知李某(已判决)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九张银行卡提供给在白沟的李某用于刷单跑分。经查证,被告人秦某某某卡接受被害人被骗资金23000元。经审计,被告人秦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1547)单向流水(资金流入)14501682.42元;中国某甲银行(6214****1200)、中国某某(1006****8403)、交通银行(6222****3767)、中国农业银行(6228****1971)、中国建设银行(6217****4858)、某乙银行(1389****1263)、某甲银行(6214****8752)、中国某乙银行(6217****4387)八个银行账号单向流水(资金流入)53410289.18元。以上共计67911971.6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某供述,证实其和李某是朋友,从2021年5月份开始李某让其给他办几张银行卡,再办理一个手机号绑定,他要用,其在白沟的农业银行、中国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各办了一张卡,又去容城的建设银行办了一张卡,之后用自己一张不常用的手机卡将银行卡绑定在白沟仁和庄附近的某某馆把手机卡和四张银行卡给了李某,李某说用卡是给国外转账,现在不能给其钱,给了钱怕出事,这事犯法,以后有好事再带其一起干,请其吃了几顿饭,其就没跟李某要钱。过了一个月左右李某说这几张卡有点问题用不了了,让其再办几张,白沟的银行需要其提供工资证明才能办卡,其就回到容城办了交通银行卡、某乙银行卡、某甲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在白沟仁和庄那边把五张卡给了李某,其在办卡的时候都签过本人银行卡不得转借、转租或者出售的承诺书。其知道李某转账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李某用一段时间就让其的销户,其销户的时候有一张交通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其打电话问李某怎么回事,李某说过几天就好了。李某还用过其的支付宝和微信,给他的时候李某说如果警察找到其问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的事,就说不知道,不能说实话,说实话就被抓起来了。其去过李某家,看到他家院子西边一个小屋子里有三台电脑,李某在操作电脑,说是在**下的订单。
2、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实秦某和其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其跟秦某借用银行卡,进行刷流水,没有给秦某好处费,其借银行卡的时候跟他说是跑分用,还能给他的银行卡账户刷流水,以后在银行贷款好下款,其跟他解释了跑分就是给境外赌博网站刷流水,跟他说这样不用他承担风险。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诈骗人冒宜峰的陈述,证实冒宜峰于2021年7月31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报警称当时其接到自称是京东客服的电话称其购买的奶瓶有问题给其退款赔偿,需要核实身份,要求其打开某甲银行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其按照对方提示操作进行了八次转账,共计353000元,后来接到某甲银行客服称可能被诈骗,八次转账中有一笔23000元转入秦某交通银行账户。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冒宜峰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向中国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某甲银行、某甲银行、某乙银行、中国某乙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秦某某某交易流水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审计,秦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1547)一个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限内,转入资金总笔数726笔,转入总金额14501682.42元(人民币),转出资金总笔数691笔,转出总金额14501734.73元(人民币)。秦某名下中国某甲银行(6214****1200)、中国某某(1006****8403)、交通银行(6222****3767)、中国农业银行(6228****1971)、中国建设银行(6217****4858)、某乙银行(1389****1263)、某甲银行(6214****8752)、中国某乙银行(6217****4387)等八个银行账号,在涉案期限内,转入资金总笔数26384笔,转入总金额53410289.18元(人民币),转出资金总笔数2464笔,转出总金额53359040.00元(人民币)。
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秦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某于2021年9月7日被传唤到案。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秦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本案无证据证实秦某知晓李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秦某亦未获利,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无证据证实秦某知晓李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秦某亦未获利,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秦某供述证实,其多次办理银行卡并交给李某,李某称用卡是给国外转账,现在不能给其好处费,给了钱怕出事,这事犯法,以后有好事儿再带其一起干。其知道李某转账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李某用了一段时间便让其销户,其销户时发现有两张银行卡已被法院冻结。李某用过其支付宝和微信,还告诉其如果警察找到其问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的事情,就说不知道,说实话就会被抓起来。其办理银行卡时签署过本人银行卡不得转借、转租或者出售的承诺书。同案犯李某供述证实,其用过秦某和其他人的银行卡用于刷流水,其向他们说过是跑分用,也解释过跑分就是给境外赌博网站刷流水。被诈骗人冒宜峰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冒宜峰被骗,且被骗资金流入秦某名下银行卡的事实,并有司法鉴定报告、秦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予以印证。上诉人秦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将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多次办理银行卡交于对方使用,并将个人支付宝、微信供对方使用,违反审慎注意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无不当,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佳
审判员 苏静明
审判员 郭 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旭